政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东平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
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第(略)号)
现将由我方组织招标的政和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东平水厂)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编号:E(略))项目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答疑澄清
1、投标人问:(略)采购法第二十条:(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略)。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本评分项设置的业绩类型及规模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具体特点,是对投标人综合实力的考量,符合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判,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人问:(略)采购法第二十条:(略)。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饮水工程对供水安全及供水效率保障有严格要求,要求设备能够长期稳定运行,对设备供应方以往类似项目销售设备运行满意度的考核,是对投标人供货能力及运行维护能力的综合考量,符合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判,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同时本评分项的设置符合本次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具体特点,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3.投标人问:(略)采购法第二十条:(略)。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膜运行工艺(或装置)为饮水工程关键工艺(或装置),对设备供应方提供的与本次所投膜运行工艺(或装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考核,符合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同时本评分项并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点。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4.投标人问:(略)采购法第二十条:(略)。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点所述情形为有关专利情形,与本评分项并不相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点情形。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5.投标人问:(略)采购法第二十条:(略)。
回复:1.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本评分项属于对设备供应方膜分离设备技术水平及先进性的考核,符合国家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政策,属于择优选择承包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点所述情形为有关专利情形,与本评分项并不相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点情形。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