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1、4、5、6交割 1.标的按现状进行交割和交付,不因实际交割数量差异而调整成交价格。成交价格为转让方交货价,不含包装、运输及其他费用。 2.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清运保证金人民币(略)元(标的1)交纳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成交价款足额交纳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且清运保证金足额交纳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转、受让方办理资产交割并签署交割单。 3.转、受让方签署交割单前应当对需要清运的标的进行清点确认,避免清运过程中因清运标的有误产生纠纷,清点确认后才能签订交割单,签订交割单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完成标的清运工作。逾期未完成的,期间的场地占用费(¥(略)元/日)由受让方承担,从清运保证金中扣除收取。如受让方无逾期完成清运清场工作、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则由转让方将清运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4.清运期间责任承担:(略) 5.受让方拆卸标的作业应符合当地及国家的环保及安全标准,合法拆解处理标的,因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二)标的2交割 受让方成交价款到达交易所指定帐户后(略)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相关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结方可提车。其中1台未办理证件,未上牌,无法配合上户、办证等事宜,与另一台五羊电动车一并交割。 (三)标的3交割 1.车辆过户。受让方成交价款到达交易所指定帐户后(略)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结方可提车。如受让方为车辆办理外地车牌的,转让方在本地办理完车辆档案提档手续并将车辆档案、车辆一并移交给受让方,即视为转让方已完成车辆过户义务,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割单后可提车,受让方自行办理后续过户手续。由于车辆不符合上牌地有关规定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则取消交易,受让方退还车辆及相关证件,转让方退还成交价款,交易所退还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2.车辆交接。受让方应于过户手续办结之日起5日内提车并签署资产交割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