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杨树湾子建筑用安山岩矿采权出让项目招标出让公告(公告文号:(略)一、出让人名称:(略)场所:(略)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略)场所:(略)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一、出让人名称:(略)场所:(略)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略)场所:(略)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名称:(略)场所:(略)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略)场所:(略)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场所:(略)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略)场所:(略)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名称:(略)场所:(略)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名称:(略)场所:(略)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场所:(略)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项目名称:(略)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开采矿种:(略)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地理位置:(略)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面积:(略)序号XY1(略).(略)(略).(略)2(略).(略)(略).(略)3(略).(略)(略).(略)4(略).(略)(略).(略)5(略).(略)(略).(略)6(略).(略)(略).(略)7(略).(略)(略).(略)8(略).(略)(略).(略)9(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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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储量:(略)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开采标高:(略)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略)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拟出让年限:(略)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起始价:(略)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3.(略)年1月1日至今,未被“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4.投标人具有与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要求(提供现金、证券、股票等不少于(略)万的证明)。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出让方式:(略)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招标时间:(略)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地点:(略)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六、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1.时间:(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2.地点:(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3.联系人:(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4.文件费:(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申请报名方式:(略)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采用综合评估法择优确定中标人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八、风险提示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1.矿产资源开采属高风险投资,存在不能预见的地质、技术、环境、政策及外部实施条件变化等风险,部分有资源储量报告的矿业权因地质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和成矿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地质资源(储)量与矿区实际可能存在一定出入,投标人必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谨慎决策。一旦中标,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不得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 2.中标人因采矿活动的实际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场时,须按有关规定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矿山建设前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草场、林地、河道、水利设施、道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中标人不能开采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3.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对参与本次出让的投标者,视为已进行现场踏勘,知悉矿区现状,了解拟出让矿区的各种情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产业政策,并对出让文件内容和出让采矿权情况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出让人不承担责任。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投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提交投标材料,即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认可。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异议,投标人可向招标人(出让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说明;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产生的争议,按合同约定执行。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投标人、中标人出现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投标人、中标人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略)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十一、其他事项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1.本公告未载明的事项,以招标出让文件为准。公告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2.出让矿区范围毗邻的村庄、输电线路等不进行搬迁的,不得在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3.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前置审批要件,如产能核定、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法规政策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慎重决策,风险自担。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4.中标人取得采矿权后,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生产、加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生产作业,安全生产,保护矿山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利用土地;如擅自改变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自负。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5.新立矿山企业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6.中标人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和在矿山建设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水土保持、土地、山林、道路、“三废”、临时用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复垦复绿、矿山安全等有关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办理,费用自理。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提交办理采矿权许可登记所需的备案材料,出让方有权终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7.采矿权有效期满或出让可采储量开采完毕,采矿权由审批发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采矿权人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及矿山闭坑工作,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8.违约责任。逾期不缴纳采矿权价款和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并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上缴国库,3年内不得参与葫芦岛市建昌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建昌县自然资源局对该采矿权进行重新出让。本次公开招标出让的是相应矿区的采矿权,因企业自身无法进行开采的,责任及风险均由采矿权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由中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建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及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时发布。辽宁中浩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略)年(略)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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