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负1-负2层)经营权转让((略)-(略)年度) |
项目编号 | (略)BTFCJ(略)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标的 | 所在层数 | 建筑面积(㎡)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综合商业(负1-负2层)经营权 | 负1层、负2层 | 约(略).(略) | 6 | (略).(略) | (略)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1.标的坐落位置:(略)2.标的权属情况:(略)3.标的无燃气,未预留隔油池,餐饮条件受限。受让方需自行考虑使用及改造事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场地内电梯、外立面等公共区域的广告经营权为委托方所有,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转让价款支付:(略)2.免费用经营培育期:(略)3.免费用装修期:(略)4.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总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委托方不计息退还。5.若采用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略)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委托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受让方未提前(略)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委托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收回受让方经营场地。 |
转让用途要求 | 1.转让标的证载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委托方对本次经营权标的整体规划要求,受让方可经营以下业态,具体要求如下:(1)经营范围:(略)(2)不得经营殡葬、易产生噪音、有害刺激性气体、严重油污等涉及环境污染、有碍写字楼日常经营的业态;不得经营废品回收、烟花爆竹等涉及危险品的业态;不得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业态。(3)合理规划经营布局,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否则委托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2.受让方应按照公告中披露的业态范围进行经营管理。如需经营上述范围以外业态,须书面报送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3.受让方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转让要求 |
转让期要求 | 1.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项目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如在踏勘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2.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转让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资产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3.标的资产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资产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受让方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标的资产的装修、改造工作、安全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受让方对资产进行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施工,并应在装饰装修前(包括再次装修)向委托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详细的设计施工计划、说明、图纸和效果图等资料,经委托方、物业管理公司及政府主管部门(如需要)书面批准后方可开始装修,且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装修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改动、破坏资产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受让方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受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受让方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5.免费用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对标的资产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时间,受让方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装修保证金根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和退还。6.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略)日内无条件将资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委托方,转让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委托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若受让方不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委托方有权自行收回并有权处置场地内受让方及其商户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受让方追偿。7.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若发生上述情形,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8.转让期内,受让方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标的资产内日常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维保等工作,自行承担在转让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受让方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水电损耗等。受让方另需自行采购及安装高精度电表,用于计量经营区域内的电量数据。因在用电过程中电路会有损耗,不排除分表与总表表字存在出入,最终以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核定的数据为准。9.受让方因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需)需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方可向委托方申请正式使用。(略).受让方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转让费用,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转让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转让费用。(略).受让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转让费用。受让方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转让费用的,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时间以委托方的交付通知书为准,若委托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转让期终止时间进行相应顺延,实际转让期限保持不变。(略).转让费用不包含物业费,标的资产的物业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受让方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略).委托方不提供免费车位,标的资产所在大厦地下停车位为有偿使用,车位费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略).受让方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受让方须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转让期内,未经委托方同意,受让方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受让方违约。(略).标的资产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受让方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受让方原因损坏的,由受让方负责在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略).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略).除了特殊说明外,本项目中“日”均指日历天。(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转让期内的总价款)为收费基数:(略) |
七、其他说明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转让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