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房屋状况交付,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空调等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方可使用现场原有设备、物品,但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予以交还。承租人如需拆除或废弃原有的物品,需征得出租方同意。 6、承租人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7、租金每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承租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出租人无涉;承租人租赁期间需交纳房屋租用押金,费用为首年房屋租金的百分之十。 8、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5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人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