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通许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许县排水管网改造项目(一期)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通许县城市管理局(通许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略)%,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河南省开创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略)
2.2项目编号:(略)
2.3资金来源:(略)
2.4投资总额:(略)
2.5项目概况:(略)
2.6建设地点:(略)
2.7施工计划工期:(略)
2.8工程质量:(略)
2.9招标范围:(略)
2.(略)标段划分:(略)
第一标段:(略)
2.(略)招标方式:(略)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资质要求:(略)
3.3人员要求:(略)
3.4社保要求:(略)
3.5财务要求:(略)
3.6信誉要求:(略)
3.7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
3.8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
4.1时间:(略)
4.2地点:(略)
4.3方式:(略)
4.4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请投标人时刻关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公司CA密钥推送信息。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5.1时间:(略)
5.2地点:(略)
5.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通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略)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6.1时间:(略)
6.2地点:(略)
七、发布公告的媒体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八、 联系方式
1.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3.监督单位:(略)
联系方式:(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名 称 | 编 列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
1.1.4 |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 项目名称:(略) 标段名称:(略) |
1.1.5 | 建设地点 | 通许县境内 |
1.2.1 |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答疑纪要以及变更通知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略)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þ不接受 ¨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略))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略))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略))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1.9.1 | 踏勘现场 | 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必须自行前往投标项目现场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的详实、准确、全面的信息和资料,并对此产生的费用、安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问题负责。现场踏勘应不限于项目现场,应包括周边情况;踏勘应持续一定时间、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案,以获取后续施工组织必须的数据和资料。 2.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
1.(略).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略).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略)日前 |
1.(略).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略)日前 |
1.(略) | 分包 | 不允许主体工程、关键工序分包。其他工程如分包,须经招标人同意方可实施。 |
1.(略) | 偏离 |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 (1)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签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项目经理与投标申请内容不一致;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8)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略))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略))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略))硬件特征码与其他公司一致的。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略)日前 |
3.2.2 | 招标控制(总)价 | 本项目招标控制总价(即最高限价): 第一标段:(略) 小写:(略) 注:(略) |
3.3.1 | 投标有效期 | (略)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略) 2、投标保证金额:(略) 小写:(略) 3、投标人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转账需备注“*项目*标段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 注:(略)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5、电子保函: 根据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电子保函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人也可以电子保函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参加本项目。具体操作详见: http:(略) 6、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章要求 | 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章 |
4.1.1 | 投标截止时间 |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地点:(略)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5.2 | 开标程序 | 1.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通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 (http:(略) 2.开标程序 2.1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略) (1)电子开标;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3)公开开标信息; (4)网上开标异议; (5)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略) |
7.1 | 定标方式 |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在招标人收到评审报告后(略)日内完成。 |
7.2 | 定标候选人及中标人公示媒介 | 同公告网站 |
7.4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略) 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略) 保函缴纳形式参考:(略) 履约担保退还:(略) |
8 | 监督 | 通许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9.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河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豫招协[(略)](略)号文规定向代理机构缴纳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以公对公转账形式支付,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代理机构。 |
9.2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略) |
9.3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投标 | 是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1.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到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2.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工作时间与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略) 3.各投标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略)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如下:(略) |
9.4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9.5 |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9.6 | 付款方式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9.7 | 质疑和异议:(略) |
9.8 | 投标人应独立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认定为存在“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年内在开封行政区域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在网上予以通报。 |
9.9 | 解释权:(略) |
9.(略) | 投标人应时刻关注发布网站和公司 CA 密钥推送消息,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变更、澄清、修改、答疑等,在发出之日起即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该文件。 |
9.(略) | 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上报上级部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略).6 | 异议与投诉的递交方式为线上递交,投标人需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系统中提出异议与投诉,并电话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复,各投标人应时刻关注电子交易系统中的项目进度和状态。 |
注:(略) 2、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4、开标时间前,该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其他项目中标后变更的,须提供符合要求的变更证明材料,并附在投标文件中,评标结果出来以后提供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材料无效,按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有在建处理。 |
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略)
1.1.3 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略)
1.1.5 建设地点:(略)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略)
1.2.2 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略)
1.3.2 计划工期:(略)
1.3.3 工程质量:(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略)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略))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略))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略))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如要求)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单位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略).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略).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合同中“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略).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略)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略)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电子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公告形式在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自澄清公告发布当日,投标人默认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公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自修改公告发布当日,投标人默认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详见投标格式目录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略)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招标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计划工期、工程质量、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章。委托代理人个人签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个人签章或签字确认。个人签章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4.1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1.2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1.3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编制、递交。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 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定标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4 履约担保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任何一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附件一:(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电子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 月 日时 分前提交至系统(详细地址) 。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略)
问题的澄清
编号:(略)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或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电子签章)
年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签章要求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提供清晰扫描件)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技术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社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无犯罪记录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和数量 |
投标报价 | 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1.4 | 施工组织方案评审标准 |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 | 有现场管理机构设置,否则不合格。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有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否则不合格。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有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否则不合格。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否则不合格。 |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 有安全文明管理体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文明施工计划及措施内容,否则不合格。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有环境保护措施。 注:(略) |
资源配备计划 | 有投入的设备及劳动力计划、数量、时间,否则不合格。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措施,否则不合格。 |
总平面图 | 有总平面图布置,否则不合格。 |
节能措施 | 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措施,否则不合格。 |
其他因素 评审标准 | 服务承诺 | (1)主要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且保证实际参与本项目的承诺和措施; (2)在施工、验收移交及质保阶段配备现场派驻项目管理人员; (3)提出可行的措施,解决建设单位实施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承诺替发包人排忧解难,且措施合理可行; (4)协调周边关系,资金、技术、机械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服务承诺; (5)针对施工期间加强安全防护、保证不发生各种安全事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做出承诺。 (6)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出承诺。 (7)针对不间断施工做出承诺。 (8)优惠承诺。 (9)施工保修期内和保修期外承诺。 ((略))其他实质性承诺。 以上承诺未做出响应的视为不合格。 |
2.1.5 | 推荐定标 候选人 | 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 1、计算评标基准价C: C=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2、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F,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报价相等,按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的序号由小到大的次序进行排序。 ①当F<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F≤(略)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6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9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当(略)<F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注:(略) ②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
| | | | |
1、评标方法(合格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评审。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1.4 其他因素评审标准:(略)
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1.4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5执行。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电子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书面决议
3.4.1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三)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四)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4.2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5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报告。
第四章 定标办法
1. 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开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试行)》(汴公管办【(略)】(略))
本项目招标文件;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2.1 依据《开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第十条招标人应科学合理制定定标细则,细则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核查、定标办法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细则定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抽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略)日内完成定标,定标地点为通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 定标办法:(略)
2.4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略)
2.5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定标核查:(略)
3.1.定标因素: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略)分) | 商务标:(略) 评委集体评议分别打分,各评委分值的平均分,即为该单位最终得分。 |
2.2.4 (1) | 商务标 | 投标报价((略)分) | 投标报价((略)分) 1、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略)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 1%扣0.5分,最多扣5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扣0.5分,最多扣5分。 计算结果取至小数点后两位 2、评标基准值=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为通过初步评审单位的投标报价。 3、偏差率=(略)%×(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值)/评标基准值 注:(略) |
2.2.4 (2) | 技术标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略)分 |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5分) | 现场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得3~5分,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得0~1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6分) | 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4~6分,基本可行1~3分,不合理0~1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 | 工程进度计划、工序安排合理,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满足招标文件工期要求,施工工艺、劳动力安排及技术等方面保证保障措施切实可行4~6分;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的0~1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且合理的得4~6分;基本合理的得1~3分;不合理的得0~1分。 |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 | 针对项目特点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管理体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制度,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明确文明施工计划及措施内容,各项措施周全、具体、合理的得4~6分;基本合理的得1~3分;不合理的得0~1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 | 针对项目特点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结合施工工艺和工序有针对性地设置环境保护措施。体系完善、措施周全、具体、合理4~6分;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的0~1分。 注:(略) |
资源配备计划(6分) | 投入的设备及劳动力计划、数量、时间安排合理得4~6分;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得0~1分。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5分) |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措施合理,符合项目要求且合理得4~5分;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得0~1分。 |
总平面图(4分) | 总平面图布置安排科学合理,符合项目要求且合理得3~4分;基本合理得1~2分,不合理得0~1分。 |
节能措施(5分) |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降低成本、缩短工期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措施。切实可行得3~5分;基本合理得1~3分,不合理得0~1分。 |
2.2.4 (3) | 综合标(略)分 | 企业业绩(0~2分) | 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至少完成1个管网改造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须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每提供一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2分。 |
注:(略) |
服务承诺(0~(略)分) | 工程施工中承诺 0-4分 工程环保承诺 0-2分 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2分 工程保修期内承诺 0-2 分 工程保修期外的承诺 0-2 分 其他服务承诺0-1分 |
4、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将通过票决法进行定标。优中选优,选出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投票选择一个中标候选人,确定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出现并列情况时,将逐项对比各投标人资质等级、业绩、奖项及报价后再次投票,确定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再出现并列的,由招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抽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授权的定标委员会和监督部门进行签字确认)从中确定中标人。
定标地点为通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时间及具体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通知。
5、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和程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得分、未中标人得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经理信息。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定标结束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中标人公示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经理信息等内容。
6、定标后结果处置
5.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或从剩余中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中标人。
7、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一:(略)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项目由K+ 至K十 ,长约km,技术标准 级, 路面。有 立交 处;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略))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略))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略))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略))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略)元(¥)。
5.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略).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略).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略)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略)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国家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单位全称 (盖章)乙 方: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略)
电话:(略)
日期:(略)
甲方监督单位: (全称) (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 (盖章)
附件三:(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略)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略),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略)、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略)
电话:(略)
日期:(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略)年版)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6技术规范:(略)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略)
本项增加第1.1.1.(略)目:
1.1.1.(略)补遗书:(略)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6监理人:
本项增加第1.1.2.8目:
1.1.2.8技术负责人:(略)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略)
1.1.3.(略)永久占地:(略)
1.1.3.(略)临时占地:(略)
本项增加第1.1.3.(略)、1.1.3.(略)目:
1.1.3.(略)分部工程:(略)
1.1.3.(略)分项工程:(略)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略) 2 年。
1.1.6其他
本项增加第1.1.6.2至1.1.6.9目:
1.1.6.2竣工验收:(略)
1.1.6.3交工:(略)
1.1.6.4交工验收:(略)
1.1.6.5交工验收证书:(略)
1.1.6.6转包:(略)
1.1.6.7专业分包:(略)
1.1.6.8劳务分包:(略)
1.1.6.9雇佣民工:(略)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略))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略))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略)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略).3款的约定办理。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细化为:
为使1.6.1款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略)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图纸的修改
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1.9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己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略).1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2.3.1提供永久占地
(1)承包人在按第(略)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略)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按第(略).3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2提供临时占地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略)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_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元计。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2.8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略)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略).1款、(略).3款、(略).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矢日;
(4)决定第(略).3款、(略).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略).3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 %;
(7)确定第(略).1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略).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略).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略))确定第(略).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3.5商定或确定
3.5.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费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第(略)章相应的支付子目中;
(2)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本项细化为: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略)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略)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查。
(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在符合规定的银行开具(银行级别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4.3分包
4.3.2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项至4.3.5项细化为:
4.3.3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略)%;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担责任;
(5)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6)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略)
(7)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协议)和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和单价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2)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连带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4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奎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增加第4.6.5项:
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应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增加第4.8.7项:
4.8.7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4.(略)承包人现场查勘
4.(略).1项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略)不利物质条件
4.(略).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本款增加第4.(略).3项:
4.(略).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中己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增加第4.(略)款:
4.(略)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请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具体内容、提供时间、所需费用等)。
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使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施工设备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承诺的施工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8.2施工测量
8.2.1项补充: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3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金。
本款增加第9.2.8至9.2.(略)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5)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略)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略)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本款增加第9.4.7至9.4.9项:
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略)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略).进度计划
(略).1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
监理人应在(略)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略).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增加第(略).3、(略).4款:
(略).3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略)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略).4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略)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略).开工和竣工
(略).1开工
(略).1.2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略)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略).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亦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略).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略)
(略).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略).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略)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竣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略)天后,发包人可按(略).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_ 元人民币,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略)%。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己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略).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元人民币,时间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
增加第(略).7款:
(略).7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略).暂停施工
(略).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略).1(5)项补充: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略).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略).工程质量
(略).1工程质量要求
(略).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本款增加第(略).1.4至(略).1.6项:
(略).1.4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略).1.5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略).1.6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略).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略).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本款增加第(略).2.3至(略).2.5项:
(略).2.3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略).2.4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略).2.5承包人应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略)
(略).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略).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略).5.1通知监理人检查
本款补充: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略).6清除不合格工程
(略).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略).试验和检验
增加第(略).4款:
(略).4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进行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子目或专项检(试)验子目,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子目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略).变更
(略).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略).1(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本款补充: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略).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略).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略).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和单价组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略).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略).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略).5.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略).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略).6暂列金额
本款细化为:
(略).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列金额仅限于监理人根据本款规定决定实施的,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的金额。
(略).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略).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略).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略).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略).8暂估价
(略).8.1项补充:
按照本项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的方式选择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视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发包人、承包人、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
(2)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3)如果要求特殊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特殊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略)
(4)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以及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特殊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特殊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
(5)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己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人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付款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亨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质量保证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人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进度付款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
(略).价格调整: 不调整
(略).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略).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略).1.1.1价格调整公式
本目细化为: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0</p)
式中:(略)P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一第(略).3.3项、第(略).5.2项和第(略).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略)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己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A=1-(B1+B2+B3+……+Bn);
Ftl;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略).3.3项、第(略).5.2项和第(略).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略)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l;Fo2;Fo3......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调整一次。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3)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略).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本目补充:
但是,对于符合合同条款第(略).3款和(略).4款规定的合理工期延误,在约定竣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实际竣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略).计量与支付
(略).1计量
(略).1.2计量方法
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略).1.4单价子目的计量
本目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略).1.6 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本项目不适用)
(一)路面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
(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项目的养护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
(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略)%,第二次计量(略)%;
(4)按照有关规定,IRI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IRI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略)
第一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略)
a.当1.3<IRI≤1.4时,扣除该期计量的(略)%;
b.当1.4<IRI≤1.5时,以1.4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略)%,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5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养护年度,IRI指数须≤1.4
a.当1.4<IRI≤1.5时,扣除该期计量的(略)%;
b.当1.5<IRI≤1.6时,以1.5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略)%,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6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养护年度,IRI指数须达到:(略)
a.当1.5<IRI≤1.6时,扣除该期计量的(略)%;
b.当1.6<IRI≤1.7时,以1.6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略)%,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IRI>1.7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检测IRI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
(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略)分的,给予全额计量;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略)分的:
当(略).0>综合养护指数值≥(略).0时,每降低0.5分,扣除当期计量的5%;
当(略).0>综合养护指数值≥(略).0时,以(略)分为基数,每降低0.5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略)%,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略)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
(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
(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
(略).2预付款:
(略).2.1预付款
本项约定的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 。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额度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略).2.2预付款保函
本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出具保函的银行须与前述第4.2款的要求相同,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银行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该保函在发包人将开工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可根据开工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略):(略)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合同价格的 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合同价格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 ,扣回开工预付款的 )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己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工程竣工时所有剩余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承包人。
(略).3工程进度付款
(略).3.2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
本项(6)目细化为:
(6)根据第(略)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略).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天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项(4)目约定为: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略).4质量保证金
(略).4.1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5%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略).5竣工结算
(略).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期限:。
(略).6最终结清
(略).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期限:。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略).竣工验收
(略).1竣工验收的含义
本款增加第(略).1.4项:
(略).1.4国家验收(包括竣工验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交工验收;国家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竣工验收。
(略).3验收
(略).3.2项补充:
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略).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增加第(略).3.7项:
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和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略).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5施工期运行
(略).5.1项约定: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略).6试运行
(略).6.1项约定: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的内容:
试运行的费用约定:
本条增加第(略).9款:
(略).9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监理人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6整套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略).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略).2缺陷责任
(略).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略).2.3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略).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本款细化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自该工程或工程设备修复之日起算。
(略).5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略).7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五年的保修期,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2)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略)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略).8路面保修
路面工程招标在缺陷责任期(通车后壹年)结束之后,再增加三年路面养护期,由原路面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路面养护。
(略).保险
(略).1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略)
保险金额:(略)
保险费率: %。
保险期限:(略)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略)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略).4第三者责任险
(略).4.2项约定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略)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略).5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略).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略).6.1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略).6.3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略).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细化为:(略)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略).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略).不可抗力
(略).1不可抗力的确认
(略).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略).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略).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略).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略).违约
(略).1承包人违约
(略).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的规定,或违反第6.3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略).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补充:
承包人发生第(略).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略).2发包人违约
(略).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略).索赔
(略).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略)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略).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本款(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略)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略).1(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略).争议的解决
(略).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约定为: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略).3争议评审
(略).3.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增加第(略).4、(略).5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略).4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略).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略).5诉讼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一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略)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本篇列出。
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在会员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时在附件中下载)
第七章图纸
(在会员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时在附件中下载)
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适用范围
一、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
二、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