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开封市第十七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北辰中学)已由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汴发改社会[(略)](略)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代码((略)-(略)-(略)-(略)-(略)),招标人为开封市第十七中学,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河南省创兴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该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略)
2.2 招标方式:(略)
2.3 项目编号:(略)
2.4 建设地点:(略)
2.5 项目投资:(略)
2.6 项目概况:(略)
2.7 招标范围:(略)
2.8 设计周期:(略)
2.9 质量标准:(略)
2.(略) 标段划分:(略)
开封市第十七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北辰中学)设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3.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3 社保要求:(略)
3.4 财务要求:(略)
3.5 信誉要求:(略)
3.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略)
4.2 地点:(略)
4.3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略)
五、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5.1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略)
5.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略)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略)
2、地点:(略)
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响应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系统解密时长默认为(略)分钟,错过解密时长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略)
地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话:(略)
邮箱:(略)
监督部门:(略)
联系电话:(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名 称 | 编 列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人:(略) 地址:(略) 联 系人:(略) 电 话:(略)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 联 系人:(略) 电 话:(略) 邮 箱:(略) |
1.1.4 | 项目名称 | 开封市第十七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北辰中学)设计 |
1.1.5 | 建设地点 | 龙亭区复兴北路南侧、万兴西街东侧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项目概况 | 本次新建校舍建筑面积约(略)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综合楼、教学楼、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楼(含餐厅、报告厅)、宿舍楼、配套用房等 |
1.3.2 | 招标范围 |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施工期间指导和现场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审核等;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弱电(智能化系统、网络信息化、系统集成)、景观绿化、运动场、二次装修、道路、综合管线及其附属工程等所有设计内容。 |
1.3.3 | 设计周期 | 合同签订后(略)日历天 |
1.3.4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的设计规范及标准,满足招标人要求(各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设计方面的规范、文件规定的内容及深度和招标人的具体要求,且设计成果通过审查。)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 1.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1.2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 3、社保要求:(略) 4、财务要求:(略) 5、信誉要求:(略)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 ((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 成果补偿 | 不补偿 |
1.9.1 | 踏勘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1.(略).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预备会 |
1.(略).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略)日前 |
1.(略).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略)日前 |
1.(略) | 专业分包 | 允许 |
1.(略) | 偏离 |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略) 1.电子投标文件没有按要求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或签字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或投标申请内容不一致; (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略).硬件特征码与其他公司一致的; (略).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 (略).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和其他有效正式函件等。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发布形式:(略)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略) |
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系统内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略)年5月(略)日(略)时(略)分(北京时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相关网站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澄清、修改及补充资料。 |
3.2.4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为(略)万元,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视为无效报价,按无效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起(略)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为:(略) 大写:(略) 小写:(略)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略) (投标人从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或电子保函,转账需备注“xxx项目xx标段保证金”,项目名称过长可备注简称)。 2.1 银行转账:(略) 2.2 电子保函:(略) http:(略)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投标人无需现场办理退还手续,可自行查询是否到账。 4、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投标人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不良债务,没有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完整的(略)-(略)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时限要求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略)年1月1日以来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 要求 | (略)年1月1日以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签章。 备注: 1、电子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清晰扫描件,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企业和个人数字证书,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投标文件签章及内容均应符合格式要求,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本招标文件中要求加盖的个人电子签章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具体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 |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壹份(在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
4.1.1 | 投标文件的加密 | 按照网上系统要求进行加密、解密。 |
4.1.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 |
4.1.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5.2 | 开标程序 | 1.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http:(略) 2.开标程序 2.1 本项目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电子开标;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3)网上开标异议; (4)开标结束。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略) |
7.1 | 定标方式 |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推荐定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原则上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略)日内完成定标。 |
7.2 | 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媒介上发布。 |
7.3 | 中标通知书 | 中标人确定后,代理机构协同招标人和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7.4.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略);要求提供 履约担保的形式:(略) 履约担保的金额:(略)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略)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略) 注意事项:(略) |
9 | 是否采用电子 招标投标 | 是; 具体要求: 1.投标人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2.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 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招标人不予受理。 4.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略) 5.投标人应按开标程序解密投标文件。 备注:(略) 投标人因交易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略) |
(略)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略).1 | 异议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略)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大厅线上提出,招标人应当线上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略).2 | 质疑或异议的递交 | 质疑(异议)、投诉统一实行线上提交。线上质疑(异议)、投诉通过登录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址:(略) |
(略).3 | 硬件特征码 | 投标人应独立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并承担因“硬件特征码一致”的围标串标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于被认定为存在“硬件特征码-致”的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人,禁止其一年内在开封行政区城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在网上子以通报。 |
(略).4 | 监督部门 |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略).5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参照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豫招协【(略)】(略)号)文件的标准(服务招标)收取。
|
(略).6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 |
(略).7 | 特别提示 | 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和盖单位电子签章。 2、请投标人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3、请投标人时刻关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 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之前,按程序完成投标保证金绑定。 6、 投标人应按开标程序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备注:(略) 7、投标人从参与项目交易开始至项目交易活动结束止应时刻关注发布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变更、澄清、修改、答疑等,在发出之日起即视同投标人已收到该文件。特别是项目评审期间。由于自身原因错过变更通知、文件澄清、报价响应(自系统发起(略)分钟内做出)等重要信息的,后果由投标(响应)人自行承担。 |
(略).8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略).9 | 未尽事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略).(略) | 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上报上级部门,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
备注: 1、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标时不要求提供原件但扫描件均需加盖单位电子签章。若有不实将视为弄虚作假、恶意投标,招标人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当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总则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1. 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略)
1.1.3 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项目名称:(略)
1.1.5 建设地点:(略)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略)
1.2.2 资金落实情况:(略)
1.3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设计周期、质量标准
1.3.1项目概况:(略)
1.3.2招标范围:(略)
1.3.3设计周期:(略)
1.3.4质量标准:(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略)
(2)项目负责人要求:(略)
(3)社保要求:(略)
(4)财务要求:(略)
(5)信誉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略)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
((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投标预备会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略).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略).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 分包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略).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略)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发包人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略)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设计方案
(5)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
(6)资格审查资料
(7)服务承诺
(8)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项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如有)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
3.2.4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略)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招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来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3 “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设计周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单位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 投标文件的加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1.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略)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电子开标;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3)网上开标异议;
(4)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定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略)%。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略).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附件二:(略)
问题的澄清
编号:(略)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 日
附件三:(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个人电子签章和单位电子签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社保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响应性 评审 标准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设计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设计方案 评审 | 设计总体框架和理念 | 1.设计说明能对项目的发包人要求文件解读准确、可实施; 2.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设计总体框架和设计理念,否则不合格。 |
设计工作内容、方案 | 有符合本项目发包人要求的工作内容、方案,否则不合格。 |
设计质量及保证措施 | 有设计质量及保证措施,否则不合格。 |
工程设计的周期及保证措施 | 有工程设计的周期及保证措施,否则不合格。 |
节约投资方案 | 有节约投资方案,否则不合格。 |
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的对应措施 | 有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的对应措施,否则不合格。 |
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 有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否则不合格。 |
合理化建议 | 有合理化建议,否则不合格。 |
其他因素 评审
| 服务承诺 | (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承诺,服从招标人项目实施期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并积极配合工作的承诺; (2)设计质量承诺; (3)在工程施工时能提供技术支持承诺; (4)其他实质性承诺及优惠服务承诺; (5)承诺凡涉及原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补充、修改,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6)承诺承担原设计文件补充、修改产生的各项费用均包含在中标费用内。 以上承诺未做出响应的视为不合格。 |
推荐定标候选人 | 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 1、计算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报价是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2、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Q,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报价相等,按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的序号由小到大的次序进行排序。 ①当Q<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Q≤(略)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Q>(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4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注:(略) ②按照上述原则推荐定标候选人,如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且有一名投标人在推荐范围内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也应被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
1、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合格制评审。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定性评审标准
2.2.1 设计方案评审:(略)
2.2.2 其他因素评审标准:(略)
2.3评标程序
2.3.1初步评审
2.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予以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的不符合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一个标段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2.4详细评审
2.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1.2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对每一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执行。
2.4.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予以否决。
2.5书面决议
2.5.1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三)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四)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2.5.2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2.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6.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7评标结果
2.7.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定标候选人。
2.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招标人可暂停本次评标行为,视情况选择择期复议、重新招标等处理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招标人可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定标办法
一、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略)〕(略)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略)〕(略)号);
4.本项目招标文件;
5.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6.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二、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定标程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略)日内完成定标工作,招标人对定标过程进行音、视频记录,并存档备查。定标地点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完成定标工作的,应当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三、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等内容。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及以上单数,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负责项目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四、核查内容
在定标会议前,由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略)
定标委员会查实有定标候选人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进入定标程序。经核查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即可进入定标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三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定标环节核查责任,经核查发现定标候选人确有问题的,应当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五、定标办法
定标程序由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法,优中选优,选出中标人。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定标候选人中,以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投票支持一个定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没有定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数最少的定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定标过程原则上应于收到评标报告后(略)日内完成。定标地点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时间及具体地点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前通知。
六、定标因素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组成 (总分(略)分) | 1、报价(略)分 2、设计方案(略)分 3、综合部分(略)分 |
1 | 报价((略)分) |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1有效投标报价指经核查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扣除不可竞争费); 参与评标基准值修正的定标候选人报价是指定标候选人报价与招标控制价(A值)相比,在(略)%(含(略)%)-(略)%(含(略)%)范围以内的定标候选人报价, 若不在其范围内则不参与计算,但仍参与打分; 1.2参与评标基准值修正的定标候选人报价超过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去掉一个最低值之后,取其算术平均值(B值)。 1.3参与评标基准值修正的定标候选人报价不超过5家(含5家)时,直接取定标候选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B值)。 1.4评标基准价=A *(略)%+B*(略)% 1.5若定标候选人报价均不在最高投标限价的(略)%-(略)%范围之内,招标控制价即为评标基准值; 1.6偏差率=(略)%×(定标候选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7投标报价的评审(略)分 当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时,得基本分(略)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范围内在基本分的基础上加1分,最多加5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略)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范围内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
2 | 设计方案 ((略)分) | 设计总体框架和理念 | 1.设计说明能对项目的发包人要求文件解读准确、可实施性强; 2.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设计总体框架和设计理念。(0-8分) |
设计工作内容、方案 | 有符合本项目发包人要求的工作内容、方案(0-9分) |
设计质量及保证措施 | 设计质量及保证措施(0-8) |
工程设计的周期及保证措施 | 工程设计的周期及保证措施(0-7) |
节约投资方案 | 节约投资方案(0-7) |
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的对应措施 | 有对项目设计的特点及关键技术问题的对应措施(0-8) |
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 有设计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0-8) |
3 | 综合部分 ((略)分) | 类似业绩(3分) | (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项合同工程建筑面积≥2.7万(略);的类似设计业绩的得3分(类似项目指房屋建筑工程,业绩证明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
服务承诺((略)分) | (1)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承诺,服从招标人项目实施期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并积极配合工作的承诺0-3; (2)设计质量承诺0-3; (3)在工程施工时能提供技术支持承诺0-3; (4)其他实质性承诺及优惠服务承诺0-3。 |
七、定标程序
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定标候选人中,以投票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成员每人投票支持一个定标候选人,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没有定标候选人得票过半数的,可以剔除得票数最少的定标候选人后再次投票,直至产生得票过半数的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定标地点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由其成员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八、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定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九、定标后结果处置
(1)确定的中标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对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不符合投标或中标条件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已入围的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3)对中标人以资金、技术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被依法依规取消中标的,招标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规进行处理。十、定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时发布。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略);(略)(略);(略))
(以下内容为合同签订时的基本内容,最终文本以双方签订的为准。)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略)
1.1.1.2 合同协议书:(略)
1.1.1.3 中标通知书:(略)
1.1.1.4 投标函:(略)
1.1.1.5 投标函附录:(略)
1.1.1.6 发包人要求:(略)
1.1.1.7 设计方案:(略)
1.1.1.8 设计费用清单:(略)
1.1.1.9 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略)
1.1.2.2 发包人:(略)
1.1.2.3 设计人:(略)
1.1.2.4 发包人代表:(略)
1.1.2.5 设计负责人:(略)
1.1.2.6 分包人:(略)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略)
1.1.3.2 设计服务:(略)
1.1.3.3 设计资料:(略)
1.1.3.4 设计文件:(略)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略)
1.1.4.2 开始设计日期:(略)
1.1.4.3 设计服务期限:(略)
1.1.4.4 完成设计日期:(略)
1.1.4.5 基准日:(略)
1.1.4.6 天:(略)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略)
1.1.5.2 合同价格:(略)
1.1.5.3 费用:(略)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略)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略) 知识产权
1.(略).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略).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略).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略)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略) 发包人要求
1.(略).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略).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略).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略)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略)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略)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略)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略)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略)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略)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略)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略)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略)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略)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略)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略).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略)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略). 施工期间配合
(略).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略).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略).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略).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略).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略). 合同变更
(略).1 变更情形
(略).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略).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略).2 合理化建议
(略).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略).1款约定。
(略).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略). 合同价格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
(略).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略).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略).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略).2 定金或预付款
(略).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略).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略)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略).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略).3 中期支付
(略).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略).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略)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略).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略).4 费用结算
(略).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略).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略)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略).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略) 条的约定执行。
(略).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略).3.3 项的约定执行。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略).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略).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略).2 不可抗力的通知
(略).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略).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略)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略).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略).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略).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略).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略). 违约
(略).1 设计人违约
(略).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略).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略).2 发包人违约
(略).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略).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略).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略).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略)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略)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略)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无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详见技术设计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略)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①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向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及资料后,按规定组织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设计审查结论负责调整补充。
③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漏、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经济技术资料。发生上述情况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④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该工程设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涉及人。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支付合同价款的2%,并责令必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有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支付合同价款的2%,并责令必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有设计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设计人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3天内,应按投标文件承诺,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处予(略)万元的罚款,影响合同履行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配合招标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的设计配合工作,配合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通过施工(含人防、消防、装修)图审查,(含规划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
5.1.3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现行的法规、条例和行政新规范文件。
5.1.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详见设计任务书要求。
5.2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2.1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规划方案设计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中的设计配合工作,配合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办理,通过施工(含人防、消防、装修)图审查。
5.2.2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见合同附件约定。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见合同附件约定。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略)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无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见合同附件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
(略). 合同价款与支付
(略).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适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适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适用。
(2)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形式:(略)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见附件约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见附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见附件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无。
(略).3 定金或预付款
(略).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略).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略),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略).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略).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略). 专业责任与保险
(略).2 设计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略). 知识产权
(略).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属招标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略).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略).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略). 违约责任
(略).1 发包人违约责任
(略).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略).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略).2 设计人违约责任
(略).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见通用条款。
(略).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另行按实际赔偿。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略).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由于设计人员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实际损失的(略)%计取。
(略).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略).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需向发包人支付项目设计费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略).合同解除
(略).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略).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 内。
(略). 争议解决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略).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略).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附件6:(略)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附件2: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略) | 中标后 日历天,提交经甲方确认的方案文本(A3)铜版纸彩印胶装 | 提交对应的光盘储存的电子版(CAD、PDF格式) |
2 |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 (略) | 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日历天,提交经甲方确认的方案文本(A3)铜版纸彩印胶装 | 提交对应的光盘储存的电子版 (CAD、PDF格式)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为日历天。
3.图纸交付地点:(略)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3: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项目主管 | | | | |
其他人员 | | | | |
二、项目组成员 |
项目负责人 | | | | |
项目副负责人 | | | | |
建筑专业负责人 | | | |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 | | |
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 | | | |
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 | | | | |
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 | | | | |
附件4:
设计进度表
附件5: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略)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略)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略)
4.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2)其它: 无 。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1.完成施工图绘制,具备出蓝图条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略)%;
2.完成图纸审核;出具图纸审核合格证后支付合同金额的(略)%;
3. 项目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略)%;
4. 项目完成竣工审计结算并通过竣工决算、资料提交完毕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略)%;
附件6: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其他原因,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不予调整设计费。本次报价中应包括发包人作出的变更,设计人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但仍须及时履约,投标人报价时自行考虑。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略);(略);(略);(略); (略);(略);(略); (略); (略);
设计人(全称):(略);(略);(略);(略); (略);(略);(略);(略);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
2.工程地点:(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略);(略);(略);。
3.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米。
4.建筑功能: 、、 等。
5.投资估算:(略) 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略);。
2.工程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略);(略);(略);(略);(略);年(略);(略);(略);月(略);(略);(略);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略);(略);(略);(略);(略);年(略);(略);(略);月(略);(略);(略);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略);(略);(略); (略);(略);;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略);(略);(略);(略);(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份。
发包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略); (略);(略); 组织机构代码:(略); (略);
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略);(略);(略);(略);(略);(略);(略); 地 址:(略);(略);(略);(略); (略);(略); (略);
邮政编码: (略);(略);(略);(略);(略); (略); 邮政编码:(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略); (略); 法定代表人:(略);(略);
委托代理人:(略);(略); 委托代理人:(略);(略);
电 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电 话:(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传 真:(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传 真:(略);(略);(略);(略);(略);(略);(略); (略);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开户银行:(略);(略);(略);(略);(略);(略);(略); 开户银行:(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账 号:(略);(略);(略);(略);(略);(略); 账号:(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略)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
于年月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期限结束。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 对项目设计的技术要求
本项目设计涉及到的专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规定等要求。
二、 项目施工图设计限定估算额
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是根据方案设计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其设计成果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限定估算的范围以内。
三、 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本工程技术规范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1. 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为完全中学,教学规模为(略)个普通教室,(略)个预留普通教室,按标准规定每班(略)人,学生定员(略)人。老校区为配合开柳路拓宽改造工程,学校大门以内(略)米均在拆迁范围内,学校一半以上的面积(征收(略)亩,学校总面积(略)亩)被征收拆迁,运动场的三分之二和教学楼9个教室已经被拆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体育课无法正常开展,学生体育活动空间被严重压缩,教室缺少(略)个(高一高二(略)个班级目前在北投公司建设的临时过渡用房上课),教学工作也受到严重影响。本次建设解决此任务。
本项目位于开封市龙亭区复兴北路南侧、万兴西街东侧,规划总占地面积(略).(略)平方米(约合 (略).(略)亩)。
本次新建校舍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办公综合楼、教学楼、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楼(含餐厅、报告厅)、宿舍楼、配套用房等,总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其中办公综合楼(略).(略)平方米,教学楼(略).(略)平方米,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楼(含餐厅、报告厅)(略).(略)平方米,宿舍楼(略).(略)平方米,配套用房(略).(略)平方米,项目建成后校舍满足学校使用要求。
项目匡算总投资额(略)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
2. 设计范围及内容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弱电(智能化系统、网络信息化、系统集成)、景观绿化、运动场、二次装修、道路、综合管线及其附属工程的等所有设计;
3. 设计依据
建筑工程:
(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略)-(略));
(2)《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略)](略)号);
(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略)-(略));
(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略)-(略));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略) 年版);
(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略)-(略));
(7)《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略)-(略));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略)-(略)[(略)年版]);
(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略)-(略));
((略))《无障碍设计规范》(GB(略)-(略));
((略))《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略)-(略));
((略))《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略)-(略));
((略))《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略)-(略));
((略))《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略)-(略));
((略))《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略)-(略));
((略))《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略)-(略));
((略))《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略)/T(略)-(略));
((略))《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略)-(略);
((略))《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略)-(略));
((略))《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略)-(略);
((略))国家、部门、行业、地方其他现行有关法律、规程、规范及标准。
结构工程: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略)-(略));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略)-(略));
(3)《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略)-(略));
(4)《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略)-(略));
(5)《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略)-(略));
(6)《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略)-(略));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略)-(略));
(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略)-(略));
(9)《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略)-(略));
((略))《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略)-(略));
((略))《河南省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略)/(略)-(略));
((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略));
((略))其它有关国家规范及地方技术规范等
海绵城市: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略) 号);
(2)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建城〔(略)〕(略) 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略)〕(略) 号);
(4)《城市道路与开放空间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海绵城市建设系列)》((略)MR(略));
(5)《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略)-(略));
(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略)-(略);
(7)《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略)-(略));
(8)《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略) 年版);
(9)《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一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略))《开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略))《关于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要求的通知》(汴海绵办((略))(略) 号)。
公用工程:
(1)《河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略)/T (略)-(略));
(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略)-(略));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略)-(略))((略) 年修订版);
(4)《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略)-(略));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略)-(略));
(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略)-(略));
(7)《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略)-(略));
(8)《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略)-(略));
(9)《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略)-(略));
((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略)-(略));
((略))《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略)-(略));
((略))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略)-(略));
((略))《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略)-(略);
((略))《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略)-(略);
((略))《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略)-(略)。
4.规划指导思想
4.1 本项目的建设要满足开封市规划控制要求,区域协调一致。
4.2 把握教育发展趋势,顺应教育内涵变化。将教育民主化、教育职能多元化、教育结构多样化,教育形式特色化,作为本校园规划理论基础。
4.3 创建示范性特色学校模式,在整体建筑布局与建筑形式表达上要构图严谨有序,建筑造型有鲜明的标志性和时代性,创造个性鲜明的校园形象特征。
4.4 打破地域局限,解放设计思想,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融入校园规划与建筑风格的设计中,积极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校园设计思想,从真正意义上实现校园建设的示范化。
4.5 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溶入到建筑设计之中,增强人文关怀精神,营造平等、尊重、和谐、友爱、互助的工作环境和育人氛围。
4.6 主要建筑物的分布应形成动、静区分开设置。细致地创造校园室外环境,注意刻画细部环节,营造一个温馨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态和人文环境。
4.7 充分考虑日照、通风、向阳、避阴等重要的自然因素,在满足安全疏散和功能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建筑设计与组合尽量紧凑,降低过道、走廊等辅助面积的比率,减少空间浪费。
5.设计原则
5.1突出实用性原则
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节约用地。根据有关规范和规定合理规划建筑用地、室外体育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师生生活用地、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
根据内部功能,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以建筑布局合理、空间利用充分为原则,做到每一处设计均目标明确,经济实用。
5.2突出文化性原则
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单体建筑,均要在实用性的前提下融入文化性原则。建筑设计要以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设施安全先进、突显学校历史文化元素、环境宜教宜学、智慧多能为切入点,安全设施完备、努力创建“绿色校园、人文校园、智慧校园、数字校园、运动校园、平安校园”为目标,本着“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5.3突出协调性原则
合理划分校园功能分区,各功能区之间既要相互独立,以避免交叉干扰,又要便于联系。根据地形地貌、日照、气候、及用地周边环境合理布局,满足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标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注意生态化和人性化,采取多样化的空间形式,通过对环境、景观的实际考量,着力营造出良好的生态氛围、绿色氛围和人文氛围。使之在和谐中求统一,统一中见特色,保证师生工作学习与休闲活动互不干扰,并在未来建设或局部调整时,总体框架不受影响。
5.4突出创新性原则
要根据学校办学理念,突出特点,打破常规,推陈出新。校园的建筑、道路广场、景观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均要在实用的前提下与原有建筑的风格协调和有所创新,鼓励利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5.5突出智能性原则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充分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规划校园互联网+、光纤覆盖、智能化系统,建设数字化、智慧化校园信息系统,为不断更新理念和设备预留空间,使校园设施始终保持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特色化。
6.设计成果要求
6.1文本
文字说明应规范、准确、简洁、完整、有条理,充分表达方案设计的内容和深度,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
6.2图件
总平面规划图
地下空间规划图
功能结构分析图
道路交通分析图
绿化景观分析图
重要节点及单体效果图
鸟瞰效果图
主要单体建筑的意向设计方案图,包括平面、立面、剖面等相关图纸
其他相关分析图和设计单位认为需要的图纸
7.关于设计各阶段的其他要求
本次招标阶段中标人将承担本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校区配套工程施工图等所有设计工作。
7.1方案设计的要求
根据项目进度需要,为争取尽早开工,投标设计单位在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即中标公示期开始、合同签订过程中),同时安排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等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达到招标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要求。
7.2初步设计的基本要求
方案设计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时,设计单位开始安排初步设计工作,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等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完成全部的初步设计图纸内容以及概算。初步设计深度及概算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对初步设计的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毕,为尽早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正式审批创造条件。
7.3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要求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深度必须满足各相关部门(如发改委、财政局、消防、人防、规划、审图所等)的技术与政策性审查要求;施工图设计周期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等要求的时间;
7.4校区配套工程施工图设计的特别要求
根据项目的进度需要,除应该满足以上各设计阶段的要求外,还要做好该部分图纸分布、分段实施的实际需要,即在初步设计修改完成批复时,同时完成招标人所需要的部分总图及校区配套工程的施工图,以满足前期部分配套工程开工的需要。
附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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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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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开封市第十七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北辰中学)设计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名)
日期: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