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竞租人应在自行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我方咨询,门面房经营用途要求:(略) (二)本次房屋出租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为参考,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参考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 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时,不得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需改动房屋结构,承租人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按要求擅自改动和破坏房屋结构,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五)租赁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签订的转租协议须提前报经委托方审查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转租协议签订后第一时间向委托方备案。 (六)租赁期内,承租人除不可抗力政策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结清水电物业全部账目,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饰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电梯、空调等可移动设备(不包括委托方提供的可移动设备)承租方须自行撤出并清理。承租方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合同期内承租方自行添置的可移动设备设施全部撤出场地并清理完废品和垃圾后,履约保证金无息一次性返还;逾期超过5日未办理撤场移交手续的,委托方按每日(略)元人民币计扣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逾期超过(略)日未办理撤场移交手续的,委托方有权单方面对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承租方遗留的可移动设备和财物予以处理,不予补偿同时按履约保证金全额计扣承租方违约金。 (八)中标人新投入的装饰装潢如遇政府性拆迁,装饰装潢搬迁费用按征迁规定进行补偿,租期内剩余的预期经营收入不予补偿。 (九)现有标的物在竞拍中标后委托方不再增加、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十)一层房屋租金已由原承租人提前收取至转租合同到期日(以上情况为我公司调查所得,仅作为参考,我公司及委托人不提供任何承诺和承担任何责任),此房屋租金在此期间归中标方所有,由中标方自行向原承租人索取。 (十一)标的移交过程中与原承租人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中标人自行协商与解决,委托方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