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的资质、人员等要求: 3.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下列资质(或分别具备下列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1)勘察:(略) (2)设计:(略) 3.1.2投标人拟派人员必须具有以下资格: (1)项目总负责人:(略) (2)勘察项目负责人(1人):(略) (3)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略) 注明:(略) 3.1.3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略)](略)号)的规定,省外进粤企业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3.2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若单个投标企业不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1、3.1.2项要求的,本项目接受不超过3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且具有上述要求的设计资质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全部视为无效。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3.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3.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3.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3.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3.3.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3.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3.3.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3.3.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3.3.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3.3.(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3.(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3.(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3.(略)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3.(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3.(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