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军山路桥(西涧路与京沪铁路交叉工程)、八里地块周边配套道路稻香路(八中南侧规划支路-永丰路)、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照明工程—路灯灯杆、灯具、电缆、箱变、PE管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二次)
项目编号:(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将军山路桥(西涧路与京沪铁路交叉工程)、八里地块周边配套道路稻香路(八中南侧规划支路-永丰路)、凤翔东路(紫薇路-清琅别院二期出入口)照明工程—路灯灯杆、灯具、电缆、箱变、PE管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答疑澄清如下:
一、答疑内容
1、投标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违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要求等相关重新修改招标文件,中标后供货时抽样送检才能更好的证明产品质量能不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能用技术参数的检测报告限制投标人。
答:(略)
2、因为灯具检测结果是根据公司或业主需求(当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检测,无法投标时提供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的检测报告,这样做也不切实际,作为具有生产灯具企业只要招标人根据有关标准切合实际地提出的灯具技术要求,投标人会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投标时提供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的检测报告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质疑。
答:(略)
注:(略)
招标人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