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略)
1.1.3 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项目建设地点:(略)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略)
1.2.2 资金落实情况:(略)
1.3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略)
1.3.2 监理服务期:(略)
1.3.3 质量要求:(略)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略)
(2)财务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信誉要求:(略)
(5)项目总监的资格要求:(略)
(6)其他要求:(略)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需提供承诺书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略))与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略))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略))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略))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略))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监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略))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投标预备会
1.(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略).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略).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略)分包
不允许。
1.(略)响应和偏差
1.(略).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略).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略).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略) 款、第2.2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略)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略)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略) 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优惠服务承诺
六、监理大纲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略)日历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本部分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要求的为准)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注明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人必须提供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提供内容均真实有效的承诺。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
5.2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定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对评审结果(定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定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所有投标人情况、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情况(包括项目投标信息、管理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否决投标情况及原因等内容。
6.5 评标结果异议
招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
7.合同授予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详见定标方法。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略)%。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按相关规定,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投标文件中应附如期签订合同承诺书。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略)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略).1异议和投诉
异议和投诉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略).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 |
2.1.2 | 资格 评审 标准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项目总监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规定 |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1项规定 | |
监理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 |
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 |
投标价格 | 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4 | 综合实 力 | 企业业绩 | 投标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监理过项目类似项目业绩不少于1个,不提供视为不合格。 备注:(略) |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 监理机构组成符合工程施工需要,专业配套齐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员、安全员等),否则不合格。 |
服务承诺 | 1、施工期间履行职责的服务承诺,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2、与监理工作相关的协调工作承诺、保修期间服务承诺,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3、项目实施阶段监理人员到位率以及项目完成后的跟踪服务承诺,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 |
合理化建议 | 有对本项目以及对建设单位的合理化建议;不提供视为不合格。 |
监理大纲 | 监理大纲的编制应满足以下主要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项目管理机构 | 有符合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有具体的人员及岗位职责,否则不合格 |
保证旁站监理措施 | 有符合本项目设置工程旁站监理部位(过程)(包括各关键部位)及旁站监理措施;否则不合格。 |
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 有质量管理体系与管理措施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原材料的控制措施和方法;否则不合格。 |
工期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 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有进度控制的监理工作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齐全。否则不合格。 |
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 有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有工程变更的管理方法。有费用索赔的处理方法;否则不合格。 |
文明、安全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 有符合本项目文明、安全的监理工作方法和措施;否则不合格。 |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 有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工作原则、程序和方法。有合同、信息管理的监理制措施;否则不合格。 |
工作协调的措施和方法 | 有符合本项目要求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内容、原则和程序。有项目工作协调的工作方法和措施;否则不合格。 |
监理部投入的检测设备、仪器 | 有符合本项目具体列明监理部投入的检测设备、仪器;否则不合格。 |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有针对本项目监理工作重点、难点的分析;否则不合格。 |
| | | | | |
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 | 推荐定标候选人的方法: 1、计算评标基准价C: C=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1、确定定标候选人: 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数量为F,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报价相等,按投标人在开标记录表上的序号由小到大的次序进行排序。 ①当F<3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②当3≤F≤(略)时,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③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7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④ 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6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⑤ 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9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⑥ 当(略)<F≤(略)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⑦ 当(略)<F时,按所有评审结论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和低于(或等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略)名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注:(略) ②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入围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数量不限于上述原则规定家数。 |
1、评标方法(合格制)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方法使用定性评审。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 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 定性评审标准
(1) 业绩评审标准:(略)
(2) 监理大纲评审标准:(略)
(3) 其他因素评审标准:(略)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的不符合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 投标人一个标段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6)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7)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对进入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判,评审因素存在不合格的不得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3.3书面决议
3.3.1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电子开评标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做出雷同性提示或预警;
(三)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四)对招标文件中所载事项争议内容的释疑,但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3.3.2评标委员会进行表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弃权;
(四)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决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意见以及评标委员会最终决议,应当如实记入评标报告。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定标候选人。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定标办法
根据《开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的通知制定本项目的“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略)
1.2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尉氏县境内
1.3项目建设单位
名称:(略)
1.4 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新修(略)公分厚C(略)水泥砼道路,本项目总投资(略).(略)元。路基采用6%水泥,路基比路面宽出1米。水泥混凝土面层应版面平整、密实,边角应整齐、无裂缝,并不得有外漏和浮浆、脱皮、踏痕、积水等现象,工程路面不能出现蜂窝麻面。
1.5 项目总投资额:(略)
二、代理机构的选取:
经公司“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参考市公管办发布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等情况,委托河南正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
三、定标方案
1.定标依据
本次定标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文件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略)〕(略)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略)〕(略)号);
(4)《开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规范指引》;
(5)本项目招标文件;
(6)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7)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2.定标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等因素,通过核查随机法确定中标人。定标过程原则上应于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略)日内完成,若不能按时定标,将通过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3.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将通过核查随机法进行定标。定标委员会在通过核查的定标候选人中按照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4.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由集体研究决策,本次会议确定了业主评委人选及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负责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和组织召开定标会议等内容。定标工作由定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组长1人,成员2人),本单位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负责项目且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从招标人上下级单位或受招标人委托的专业人员中产生。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5.核查内容
定标委员会将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核查
①实力:(略)
② 社保要求:(略)
③ 拟派项目总监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④企业信用信息:(略)
⑤行贿受贿情况:(略)
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查询截图);
⑦(略)年4月1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略)
⑧方案:(略)
注:(略)
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核查完成后出具核查报告,核查内容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和隐形壁垒。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核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核查的依据,不得在定标过程中随意新增定标资格条件和要求。
定标委员会严格履行定标环节核查责任,经核查发现定标候选人确有问题的,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和尉氏县公管办报告,并依规否决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
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即可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2 家(含 2 家)时,进入抽取程序;如经核查合格的定标候选人数量<2 家(不含 2 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6.定标程序
1)定标候选人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代码球
定标地点为尉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定标现场,由定标候选人的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可以到现场参加定标会议,并按照评标报告中的入围顺序让其随机选取代表各自号码的代码球,未派人员到现场参加定标会议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定标候选人资格。未到场的定标候选人,将由现场监督人员通过随机选取(摇号机)代表其各自号码的代码球。
注:(略)
2)随机选取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对应的代码球放入选取箱(摇号机),从中随机选取1个代码球,选取的代码球所对应的定标候选人即为中标候选人。
定标委员会将定标候选人对应的代码球确定和选取结果进行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和监督部门进行签字确认。
7.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原则、方法和程序,在定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包括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原则、定标方法、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人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定标时间、定标地点、定标方法、中标候选人名称、中标价格、质量、工期、资格条件、项目负责人信息;定标候选人的核查、考察、比较优势;核查未通过的定标候选人名单和原因,以及异议和投诉渠道等内容。
8.定标后结果处置
(1)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无其他问题,可以发放《中标通知书》。
(2)中标人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从其他定标候选人中重新选取;当剩余定标候选人数量少于2家(不含2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附件一:(略)
选取代码球委托书
致:(略)
关于贵单位于 年月日在尉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办的“(略)年度尉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批(第标段)定标会议”,我单位已收悉相关通知。因我单位当天无法准时参会,现委托本项目在场监督部门人员随机选取代表我单位的代码球,我单位对选取结果予以认可。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定标候选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月日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考《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略)-(略))执行,最终以中标人和招标人协商签订的版本执行。
第六章 委托人要求
一、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二、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图纸设计等。
三、 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工程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个人电子签名或签章)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