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公告内容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近三年((略)-(略)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从成立当年开始提供);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企业从成立当月开始提供);
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略)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3.本公告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续澄清、更正、终止、中标(成交)公告请关注上述媒体。各潜在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发布的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公告,如因未及时关注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
4.有意向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请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xizang.gov.cn)注册账户进行报名,同时需要办理CA证书,办理的途径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服务中心--下载中心—CA证书线下办理资料)。
5.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并在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发起投标文件解密后用制作电子标书的企业CA锁,解密上传的电子标书。(备注:(略)
6.投标保证金采取电子保函方式提交。
7.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携带任何纸质资料抵达开标现场参与现场开标会,但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https:(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