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高速管家(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自营超市供货商采购,业主及招标人为高速管家(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略)%。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人委托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对高速管家(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自营超市供货商采购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1 项目概况:项目系高速管家(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自营超市供货商采购项目,包含重庆高速公路大观、龙溪河、石船、界石、武隆、清平、彭水等服务区及服务期限内业主新增其他自营超市2.1.1服务地点:业主指定地点。2.2 招标范围及内容:高速管家(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自营超市供货商采购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本次招标供货数量为预估数量(详见产品清单),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2.3服务周期:暂定服务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采取一年一签的模式,完成一年合同约定工作后,根据招标人的综合考核分数,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2.1.1服务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2.2 招标范围及内容:高速管家(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自营超市供货商采购项目,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本次招标供货数量为预估数量(详见产品清单),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2.3服务周期:暂定服务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采取一年一签的模式,完成一年合同约定工作后,根据招标人的综合考核分数,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3.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3.1.2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1.3 投标人须在(略)(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类似供货项目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略)万元。3.1.4 投标人须提供供货使用的运载汽车不得低于三辆。3.2投标人还应在其他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3.1.2 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1.3 投标人须在(略)(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类似供货项目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略)万元。
3.1.4 投标人须提供供货使用的运载汽车不得低于三辆。
3.2投标人还应在其他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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