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设计资质满足下列资质之一:
①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施工资质要求:(略)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要求:(略)
(4)项目经理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注:(略)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 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符合施工资质要求,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符合设计资质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3.1.6条要求;
(4)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给招标人。如果联合体投标时没有向招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投标将会被招标人拒绝;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6)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备注:(略)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