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或银行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书,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1.勘察现场或答疑:(略)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3.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略)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本项目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一)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第(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下载方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3.9投标人诚信档案管理)。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第(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5.响应文件份数:(略)
6.公告发布媒体
(1)本公告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发布,敬请各供应商关注;
(2)若有关本次采购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各供应商及时关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关于本项目的信息更正公告。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