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中式早餐车经营权转让((略)-(略)年度) |
项目编号 | (略)BTFCJ(略) |
转让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联系方式:(略)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合肥市轨道交通1-4号线中式早餐车经营权 | 5 | 6.(略) | 0.6 |
基本情况说明:1.标的坐落位置:(略)业态分类 | 轨道线路 | 站点名称 | 数量 | 首年底价(元/台/年) | 中式早餐车 | 1号线 | 合肥火车站 | 1 | 6,(略).(略) | 大东门站 | 1 | 6,(略).(略) | 朱岗站 | 1 | 6,(略).(略) | 合肥南站 | 1 | 6,(略).(略) | 紫庐站 | 1 | 6,(略).(略) | 万达城站 | 1 | 5,(略).(略) | 2号线 | 三孝口站 | 1 | 6,(略).(略) | 三里庵站 | 1 | 6,(略).(略) | 3号线 | 市政务中心站 | 1 | 6,(略).(略) | 4号线 | 科大先研院站 | 1 | 6,(略).(略) | 小计 |
| (略) | (略),(略).(略) |
经营设备安装要求:(1)所需设备均为受让方自建、自营、自维。(2)每台早餐车位尺寸原则上不得超过:(略)(3)投放于本项目的早餐车及相关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4)受让方经营的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5)现有接入条件 :(略)(6)其他具体要求见合同附件。2.标的权属情况:(略)3.标的其他情况:(略)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1.转让价款支付:(略)2.本项目无免费用市场培育期。3.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6个月转让费用的金额总和,履约保证金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交,如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协商终止后,委托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或转让方指定格式保函方式(保函格式详见合同附件)提交,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 |
转让用途要求 | 1.本项目经营权涉及场地仅用于经营中式早餐车,且早餐业务不允许现场加工制作,只允许进行预制食品销售。受让方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照,若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2.合同履行期间,受让方不得更换经营业态。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三、转让要求 |
运营期要求 | 1.经营资产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经营载体,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载体范围、位置、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2.标的位置及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的点位及尺寸为准,除点位取消外,实际移交位置和尺寸与参考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转让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转让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发生变化的,按成交价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年转让费=成交年转让费×(1-删减站点对应的商业场地年转让费底价/标的年转让费底价)。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转让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受让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转让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3.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车站公共区域、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经营范围内,转让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4.转让期内,受让方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不含在本项目转让费中。5.标的转让价格不包含自助设备电费,需另行签订用电协议。6.本项目站名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7.转让期内,标的物必须由受让方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执行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不可违规经营,转让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将经营权整体转让给第三方经营管理、违法经营,不得将该经营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置,否则视为严重违约。8.受让方须遵守国家、地方及委托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不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不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不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大功率电加热器。9.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注:(略)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略))进行反馈。注意事项:(略)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重要提示:(略) |
注:(略)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6、提起异议的日期。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权转让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略) |
七、其他说明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八、联系方式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