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
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格式见附件);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与投标供应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件、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由投标供应商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依法缴纳的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
6.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原件扫描件或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两年中任意一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扫描件;
7.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
8.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
9.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略).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报价给予(略)%的扣除,投标人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3)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