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信用承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一条”及“七、其他补充事宜第一款中第(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上述涉及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1条”及“七、其他补充事宜第一款中第(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中标(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伍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招标文件要求胶装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3)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②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诚信档案分在(略)分以下;
③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4)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是否接受进口产品:(略)
3.现场踏勘及答疑时间、地点:(略)
4.投标文件份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