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出租摊位及门面共(略)项,均位于乌鲁木齐市团结路(略)号天山公园,权利人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公园,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已提供相关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性质为公园绿地。本次出租面积为(略)平方米。截至评估基准日,摊位及门面资产总体质量良好。 二、本次出租的摊位及门面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及摊位面积由出租方提供,由评估专业人员现场核实。乌鲁木齐市天山公园已出具产权说明,本次出租资产为其所有,并承诺如果资产产权出现问题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租场地开展游乐设备等项目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相关设备采购、维护费用、检验合格证手续自行办理,费用自行承担,承租特种设备等项目摊位时,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 四、新进承租者在同一场地开展同一业态运营,且原承租者有一定的已购设备投入的情况下,新进承租者与原承租者协商,购买原承租者已购设备,或予以经济补偿。 五、本次评估结果含增值税。 六、本次出租资产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公园委托乌鲁木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现乌鲁木齐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交由乌鲁木齐交旅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对外招租。 七、本次出租门面面积及摊位面积如与实际测量不一致以实际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八、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九、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