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黑龙江五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可塑料维修项目
采购编号:(略)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略)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采购需求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大唐黑龙江五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可塑料维修项目
询比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略)
大唐黑龙江五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可塑料维修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略)
1.2 采购人:(略)
1.3 采购代理机构:(略)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略)
1.5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略)
1.6最高限价:(略)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略)
2.2实施周期:(略)
2.3服务地点:(略)
2.4质量标准:(略)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并满足如下要求:(略)
(1)资格要求:(略)
(2)信誉要求:(略)
(3)业绩要求:(略)
(4)其他要求(提供书面承诺加盖公章):(略)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书面承诺加盖公章):(略)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参与的情形。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采购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略)
获取方式:(略)
5.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略)年6月3 日9时(略)分(略)秒,地点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略)号(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2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6.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8.其他
8.1本项目采用询比采购方式。
8.2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操作方法:(略)
供应商登陆平台前,须前往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略)
供应商需要开具发票的,平台服务费由“中招联合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登录平台自行下载。
平台统一服务热线:(略)
供应商可通过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网站右侧“帮助中心”获取供应商投标操作手册。
9.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电子邮件:(略)
账 号:(略)
开 户 行:(略)
业务监督:(略)
业务监督电话:(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内 容 | 编 列 内 容 |
| 1.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略) 踏勘集中地点:(略) |
| 1.8 | 采购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略) 召开地点:(略) |
| 1.9 | 分包 | 不得分包的内容:(略) 对分包供应商的要求:(略) |
| 1.(略).2 | 对非关键性条款的偏差 | 允许偏差范围:(略) 允许偏差项数:(略) |
| 2.1(7) |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 资料名称:(略) |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时间 | 截止时间:(略) |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补充文件 | 确认的最晚时间:(略) 确认的方式:(略) |
| 3.1.1(9)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资料名称:(略) |
| 3.2.2 | 采购标的数量增减幅度 | 本项目不适用 |
| 3.2.3 | 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无 ?有,最高限价:(略) |
| 3.2.4 | 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略)日历天 |
| 3.4.1 | 响应保证金 | ?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响应保证金的金额:(略) 响应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略)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略) *重要提示:(略) |
| 3.4.3(3) |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 / |
| 3.5(1) |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 供应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
| 3.5(2) | 资质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 资质证书包括:(略) |
| 3.5(3) | 财务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略) |
| 3.5(4) | 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业绩证明材料:(略) |
| 3.5(5) | 信誉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略) |
| 3.5(6) | 承担本项目的主要人员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和(五)主要人员简历表)。 |
| 3.5(7) | 其他主要的证明材料 | 详见采购公告3.1要求 |
| 3.5(8) | 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第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略) |
| 3.5(9) | 联合体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三、联合体协议书)拟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的原件。联合体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各方的分工。 |
| 3.6.1 | 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 / |
| 3.7.5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电子版要求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略)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略) ?不要求 ?要求,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的形式:(略) 其他要求:(略) 响应文件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优选双面打印。 |
| 3.7.6 | 分册装订要求 | ?不需要,如因超厚时确需分册时,可分册装订,每册按照一、二、三册或上、中、下册等字样标注。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略)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大唐黑龙江五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可塑料维修项目响应文件 采购编号:(略) 供应商名称: |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 | 截止时间:(略) 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略) |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略) |
| 4.3.3 |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情况下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 自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递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 |
| 5.2(4) | 开启程序 | 开启顺序:(略) 其他应公布的信息:(略) |
| 5.3 |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 成交供应商为多家时,供应商不足的数量要求:(略) |
| 6.1.1 | 评审小组的组成 | 评审小组人数:(略) 其中采购人代表0-1人;外部评审专家2-3人。 |
| 6.2.2 |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及数量 | 是否排序:(略) ?排序 ?不排序 数量:(略) |
| 7.3 | 预成交结果公示 | 公示媒介:(略) 公示期限:(略) 其他应公示的内容:(略) |
| 7.5 | 发布成交公告 | 公告媒介:(略) 其他应公告的内容:(略) |
| 7.6 | 履约保证金 | ?不要求 ?要求递交,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略)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略)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略) 递交时间:(略) 其他要求: |
| 7.7.4 | 签约合同价 | / |
| 8.1 | 异议渠道 | 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
| 8.2 | 可以调解异议争议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 |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
| (略).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1.采购代理服务费:(略) 2.采购代理服务费交纳方式:(略) 1)成交通知书发出前,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按规定的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缴清采购代理服务费。 2)采购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略) 开户名称:(略) 账 号:(略) 开 户 行:(略) 行 号:(略) |
| (略).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总则1.1 采购方式
本项目采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非招标方式采购代理服务规范》(T/CTBA (略)-(略))规定的询比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是指采购人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采购的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间一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
1.3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4 保密
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踏勘现场
1.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7.2 供应商可自愿参加踏勘现场活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采购人对供应商参加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1.7.3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8 询比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
1.9 分包(不适用)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并在响应文件中作出说明。
分包供应商不得将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略) 响应和偏差
1.(略).1 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略).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对非关键条款允许偏差的范围和可以偏差的项数的,如响应文件存在的偏差超出上述范围或项数,将被视为无效。
2.采购文件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略)
(1)询比采购公告(或询比釆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内容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补充文件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文件。
2.2.4 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响应文件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略)
(1)响应函;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响应保证金(如有);
(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响应方案;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询比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2)目所指的授权委托书。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3.1.1(4)目所指的响应保证金。
3.2 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响应函中报价应为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在内的含税价格,同时应列明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税额,采购人将根据项目情况,在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2项中选择按照含税价格或不含税价格对供应商进行价格评审。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签署采购合同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采购标的的数量进行增加或减少。
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略)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 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四、响应保证金)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向除候选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其他候选成交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略)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供应商应提供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3.5(9)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3.6 响应方案
3.6.1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采购需求中明确为关键条款(标记“*”)的,供应商还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明材料。
3.6.2 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6.3 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响应文件偏差表中未列明的内容,将视为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但如发现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与商务和技术偏差表的描述不一致或供应商的响应缺乏支持性文件,则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并根据澄清结果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应由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响应函或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或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7.3 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4 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5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7.6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响应文件的递交4.1 响应文件的包装与标记
4.1.1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
4.2.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或供应商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接收凭证;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撒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4.3.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启响应文件5.1 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启会议,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5.2 开启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公开开启响应文件:(略)
(1)宣布开启会议记录;
(2)宣布参加开启会议的工作人员姓名;
(3)供应商代表检查确认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顺序开启响应文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并记录在案;
(5)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在响应文件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6)宣布有关注意事项;
(7)开启会议结束。
5.3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的情形
采购项目选择一家成交供应商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或采购项目选择多家成交供应商时,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的, 采购人应当终止询比采购,并根据不同情形和原因,采取相应完善措施,重新组织采购。
6.评审6.1 评审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6.1.2 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略)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6.1.3 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6.1.4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2 评审
6.2.1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6.2.2 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7.1 候选成交供应商履约能力核查
采购人可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验或组织现场考察,以确认候选成交供应商的生产经营、财务等实际状况与响应文件是否一致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情况。核查结果将作为采购人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的依据之一。
7.2 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及核查结果(如有),对候选成交供应商综合评估后从中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
7.3 预成交结果公示
预成交供应商选定后,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公示期限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略)
(1)所有候选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实施周期/交货期/实施周期;
(2)预成交供应商名称、预成交份额(如有)及选择原因;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4 发出成交通知书
公示期结束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预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5 发布成交公告
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发布成交公告,公告信息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响应价格及实施周期交货期/实施周期、成交份额(如有)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内容。
7.6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采购合同金额的(略)%。
7.7 签订合同
7.7.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3项规定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小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2项规定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大于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评审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采购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
7.8 特殊情形处理
因供应商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等导致采购人变更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择确定预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并公告。
8.异议8.1 提出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预成交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应在预成交结果公示期间通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异议渠道提出,并递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略)
(1)异议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2)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事实依据及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异议函应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8.2 异议处理
采购人将针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经过核查,发现异议人对相关问题理解有误的,应作出解释;发现采购活动中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改正或补救。
异议人与采购人对异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异议人可向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业组织或专业咨询机构申请调解或进行反映。
采购人认为异议不成立或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9.纪律要求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3 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9.4 对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1 采购代理服务费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代理服务费的,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费用标准或金额、交费时间和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略).2 其他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附件1开启记录表
开启记录表
开启时间:(略)
| 序号 | 供应商 | 响应报价 |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应公布的信息) | 备注 | 供应商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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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略)
年 月 日
附件2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略)
(供应商名称):(略)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略)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电子邮件至 (电子邮箱地址)。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略)
年 月 日
附件3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略)
评审小组:(略)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略)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略)
或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略)
年 月 日
附件4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略)
你方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略)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略)
年 月 日
附件5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供应商:(略)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 条款号及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评审方法 |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3.7.2项及第3.7.3项的规定 |
| 联合体 | 不接受联合体 |
| 响应函中实质性内容 | 符合并满足采购文件响应函格式及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依法设立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 |
| 人员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7)款规定 |
| 不存在第一章第3.2款情形 | 符合第一章第3.2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8)款规定 |
| 条款号及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报价 | 符合第二章第3.2款规定 |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第3.3.1项规定 |
| 响应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第3.4.1项规定 |
| 响应方案 | 符合第二章第3.6款规定 |
| 实施周期 |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
| 合同条款 | 符合第二章第1.(略).1项规定 |
| 对非关键条款的偏差 | 偏差范围和偏差项数符合第二章第1.(略).2项的规定 |
| 2.2.2 | 评审价格 | / |
|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综合评分法)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3.1 | 分值构成(总分(略)分) | (1)商务部分:(略) (2)技术部分:(略) (3)报价部分:(略) |
| 3.2 |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 | 将各供应商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若有效报价少于5家时(含5家),则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略)%×(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及名称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3.3(1) | 商务评分标准 5分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分) | 供应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 (略)或ISO (略)且在有效期内得1分,没有不得分。证明材料除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外,还需提供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cx.cnca.cn查询结果打印件,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证明材料不齐全不得分,没有不得分。 |
| 业绩(4分) | 在满足采购公告资格要求的基础上,(略)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止(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多有1个成功实施的类似项目业绩得0.5分,最多得4分;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无签订日期为无效合同。 |
| 3.3(2) | 技术评分标准 (略)分 | 实施方案 ((略)分) | 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且合理、完善的得2分;施工方法不合理、不完善的,扣0.1-1.9分,没有主要施工方法的不得分。 |
| 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机构合理、完善的得2分;不合理、不完善的扣0.1-1.9分;没有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机构的不得分。 |
| 有工程质量通病有效的防治措施内容合理、完善的得2分;内容不完善、不合理的扣0.1-1.9分,没有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的不得分。 |
| 有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机构合理、完善的得2分;不合理、不完善的扣0.1-1.9分;没有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机构的不得分。 |
| 有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合理、完善的得2分;但不合理、不完善的扣0.1-1.9分;没有文明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组织机构的不得分。 |
| 有保证实施周期措施(附有详细的网络计划)和保证实施周期组织机构合理、完善的得1分;不合理、不完善的扣0.1-0.9分;没有保证实施周期措施和保证实施周期组织机构的不得分。 |
| 项目管理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的分析及解决方案(1分) | 有项目管理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的分析及解决方案合理、完善的得1分,内容不合理、不完善强的扣0.1-0.9分,没有项目管理重点、难点关键技术、工艺的分析及解决方案的不得分。 |
| 对技术要求的响应((略)分) | 完全响应技术要求得(略)分,每负偏离1项扣2分,超过5项(不含5项)不响应将被否决。 |
| 备件供应 (1分) | 有材料供应计划合理的得1分,视材料供应计划可行性情况,在满分1分基础上扣0.1~0.9分;视材料供应计划不合理不可行不得分。 |
| 管理能力(2分) | 1.组织机构是否健全; 2.是否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与管理力量; 以上2项内容详尽、可行,每项得1分。有欠缺得0.1-1.9分,没有不得分。 |
| 3.3(3) | 报价评分标准 | 刚玉耐磨可塑料响应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略)分;响应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5分,最多扣(略)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1分,最多扣(略)分; 刚玉耐磨浇注料响应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略)分;响应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5分,最多扣(略)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1分,最多扣(略)分; 刚玉耐磨可塑料和刚玉耐磨浇注料响应报价合计得分为该项的最终得分。 注:(略)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3.6 |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 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
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 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2.1形式评审标准:(略)
2.2.2资格评审标准:(略)
2.2.3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初步评审程序
2.2.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 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为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
评审价格若超过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异常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3 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略)
(1) 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报价表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 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响应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响应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响应报价时,视同供应商响应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响应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虛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特殊情形处理
初步评审后,如评审小组认为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或者所有响应报价竞争性不足,高于市场预期价格,评审小组应当终止评审,或经采购人同意,直接转换选择其他采购方式,与原供应商共同完成后续采购程序。
选择直接转换采购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5条“直接转换采购方式评审程序”重新评审。除了采购人与供应商双方提出修改补充并接受新的条件和要求外,原采购文件与原响应文件对采购人和供应商仍然具有相应约束力。
3 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略)
(2)技术部分:(略)
(3)报价:(略)
(4)其他评分因素:(略)
3.2 评审基准价计算
(1)评审价格:(略)
(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略)
方法一:(略)
方法二:(略)
方法三:(略)
方法四:(略)
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的选择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3 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略)
(2)技术评分标准:(略)
(3)报价评分标准:(略)
报价得分可采用如下方法计算:(略)
方法一:(略)
①如果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F-偏差率×(略)×E1;
②如果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评审基准价,则报价得分=F+偏差率×(略)×E2。其中F为本章前附表第3.1(3)项规定的报价所占的分值;E是评审价格每高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审价格每低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可大于或等于E2。E1、E2的取值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方法二:(略)
方法三:(略)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略)
3.4 评分
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审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 汇总
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6 排序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可以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3.7 特殊情形处理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未超过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合理且物有所值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直接推荐上述供应商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4 评审结果
4.1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2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要求及数量
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或不排序)。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5 直接转换采购方式评审程序
5.1 初步评审
5.1.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5.1.2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1.3只有形式评审和资格评审合格且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才可通过初步评审。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未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评审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
5.1.4当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大于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时,可以改为参照谈判方式继续评审选择成交供应商。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等于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时,可以改为参照直接采购方式继续评审选择成交供应商。
当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第1.6款选择多家成交供应商,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小于约定成交供应商数量且大于等于一家的,可以改为参照直接采购方式继续评审选择一部分成交供应商,或者终止全部采购,重新组织采购选择全部成交供应商。
初步评审后,当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时,应重新组织采购。
5.2转换采购方式
5.2.1参照谈判采购方式评审
(1)谈判。
1) 评审小组应按照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或评审小组抽签确定的顺序与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评审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决定谈判轮次,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中的非实质性内容,但不得改变评审标准或可能影响初步评审结果的内容。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谈判结束后,评审小组将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公开开启最终报价。
评审小组将在递交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公开开启最终报价,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开启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3)详细评审。
评审小组将按本章第3条规定对响应文件及其最终报价进行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小组有权对本章第3.2项规定的评审基准价和第3.3(3)目规定的报价评分标准进行调整,但评审小组应在谈判开始前向供应商公布,未公布的,视为评审基准价和报价评分标准不作调整;详细评审标准中除报价评审标准外的其他评审标准不作调整。
通过谈判后,评审小组认为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仍然不合理的,应向采购人提出终止采购建议。
(4)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4.2款规定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或按本章第5.2.1(3)规定提出终止采购建议,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5.2.2 参照直接采购方式评审
(1)谈判。
评审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参加谈判。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可根据谈判情况修改和补充采购文件中的非实质性内容,但不得改变可能影响初步评审结果的内容。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可根据需要,安排多轮谈判。
(2)详细评审。
评审小组通过对采购成本、供应能力、风险管控、采购目标等的分析,对供应商拟提供标的的技术、商务进行物有所值综合评价。
(3)编写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根据预期的谈判目标综合谈判纪要编写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或提出谈判终止建议。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大唐黑龙江五常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可塑料维修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略)
买方:(略)
卖方:(略)
(略)年5月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协议书:(略)
1.1.1.2供货要求:(略)
1.1.1.3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略)
1.1.1.4其他合同文件:(略)
1.1.2合同当事人
1.1.2.1合同当事人:(略)
1.1.2.2买方:(略)
1.1.2.3卖方:(略)
1.1.3合同价格
1.1.3.1签约合同价:(略)
1.1.3.2合同价格:(略)
1.1.4合同设备:(略)
1.1.5技术资料:(略)
1.1.6安装:(略)
1.1.7调试:(略)
1.1.8考核:(略)
1.1.9验收:(略)
1.1.(略)技术服务:(略)
1.1.(略)质量保证期:(略)
1.1.(略)质保期服务:(略)
1.1.(略)工程
1.1.(略).1工程:(略)
1.1.(略).2项目场地(或称工地、项目现场):(略)
1.1.(略)天(或称日):(略)
1.1.(略)月:(略)
1.1.(略)书面形式:(略)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4 联络
1.4.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4.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4.2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技术方案中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执行。
4. 交付
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3安装、调试、档案、外协接口和订货等所需图纸和资料,提供纸版和相应配套提供电子文件。提供操作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试验报告包括:(略)
4.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5.1开箱检验
5.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略)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5.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5.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5.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5.2安装、调试
5.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卖方负责所有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均由买方承担。
5.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5.3考核
5.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均由买方承担。
5.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5.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5.4验收
5.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 服务
6.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6.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6.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6.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6.5 卖方人员施工、调试过程中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现场人员的安全,卖方对其人员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7. 质量保证期
7.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略)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位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7.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 质保期服务
8.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略)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略)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8.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8.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9. 保证
9.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9.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9.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9.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略)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9.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略). 知识产权
(略).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略).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略).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略).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略)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略).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略)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略). 违约责任
(略).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略).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略)
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略)
(1)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略)%。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略).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略)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略)%。
(略).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略)
(1)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2)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略)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3)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略). 不可抗力
(略).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略)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略).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略).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略)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略).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略)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