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次性向出租人缴纳三个月租金标准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的保证。 4、承租人单独与租赁标的房屋之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提供一份物业管理合同原件交出租人备案。 5、租赁期内,承租人独立承担装修改造施工责任和费用。承租人因房屋装修原因造成出租人及他人的损失,相关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如因承租人违约造成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改造部分,可拆卸的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后应恢复房屋原状(终止、解除合同七日内处理完毕并交还,且应按租金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不可拆卸的出租人有权直接无偿处理,承租人不得以装修改造向出租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6、本租赁期内,承租人必须对现有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水带、疏散指示牌、应急照明等)进行维护保养更新、补充,并定期检查、更换,以保持其完备有效。 7、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工商、税务、卫生、水电气、通讯等相关经营费用。承租人自行承担经营责任、用工责任、营业过程中所涉人身、财产安全责任。 8、租赁期内,非因主体结构原因产生的一般性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房屋附属设施(消防、电梯、地下排水泵等)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维护保养及年检。 9、意向承租人可先前往实地了解商铺位置及基本状况,提交报名手续便视为已知商铺基本情况。 (略)、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是出租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详见该租赁合同条款,最终以出租方与中标方签订的正式租赁合同为准。请意向承租方仔细阅读后参与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