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承租方需自行在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分别各自进行单位注册。自行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第三方数字认证服务企业现场分别办理各自的数字证书。双方需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网上操作完成,产权交易需资格预审的,由委托方在出租公告(文件)规定时限内,在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内委托方系统内审核意向承租方在系统内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在系统内确认意向承租方竞买资格。合格的意向承租方按出租公告(文件)和竞价规则的规定,在意向承租方系统内进行网上限时竞价和实时查看竞价结果。 2、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将保证金交纳至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在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电子服务平台系统内提交电子版报名材料并按公告要求的金额和方式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挂牌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上竞价方式确定成为最终的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截止日下午(略):(略) 5、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略) 6、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略)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略) 8、转租的要求:(略) 9、税费的负担:(略) (略)、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略) (略)、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委托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略)、出租期间,委托方按上级主管单位或因政策调整等要求对出租标的进行资产处置时,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委托方终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并在(略)日内搬离将该标的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将租金按日折算后剩余租金部分退回给承租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