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略)
3.1.2 项目经理要求:
(1)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其他要求:(略)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略)
(1)(略)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一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略)万元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略)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一个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1.5 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1投标人资质要求;
(2)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由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
(3)联合体任意一方承担的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略)%。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