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规范建成区公共娱乐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建成区广场舞、健身跳操、乐器演奏和室外演出等公共娱乐活动的规范管理,有效解决噪音扰民问题,给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营造安静、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场舞、健身跳操、乐器演奏和室外演出等娱乐活动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原则,坚持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二、广场舞、健身跳操、乐器演奏和室外演出等大众娱乐活动时段限定为:(略)
三、广场舞、健身跳操、乐器演奏和室外演出等娱乐活动不得在学校周边、居民住宅楼、机关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
四、广场舞、健身跳操、乐器演奏和室外演出等娱乐活动音量应控制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限值内,服从场地管理部门的实际音量管理,不得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正常生活。
五、广场舞、健身跳操、乐器演奏和室外演出等娱乐活动的参与者、组织者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在限定时段、划定区域内适度活动,特殊时间和特殊地点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暂停健身活动,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不扰乱公共交通。
六、公园、小区等公共区域管理者应加强区域公共娱乐活动的管理,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明确区域活动范围、时间、限制携带产生高噪音的扩音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方市城市管理局?????????
(略)年5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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