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国土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哈)国土源((略))(估)字第(略)号估价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估价,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承租方承担出租期间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热费等一切费用,并自行到有关部门结算交纳; 7、承租方禁止做出可能危害出租土地安全的行为;禁止一切私建滥建、挖沟、倾倒残土、残雪、垃圾等行为;如需搭建临时暂设等,承租方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8、如果承租方不按期净地、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发生弃管行为的,应赔偿出租方的相关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方自行净地所产生的费用、出租方因延迟用地而损失的租金、出租方逾期供地违约金等。 9、承租方负责对使用土地的卫生清理及管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略)、承租方依法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自觉接受出租方检查和监督。 (略)、承租方禁止擅自转租本次出租的标的。 (略)、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