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本公司定于(略)年6月(略)日上午9时—(略)时(延时除外)在中拍平台(https:(略)
一、拍卖标的:(略)
注:(略)
2、标的成交后,委托人给予买受人的装修免租期从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并签订《房屋租赁权合同》次日起4个月,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租金九年不变,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三年一付,分三次支付,第二次起提前一个月将下三年租金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4、买受人不准在出租的标的内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其他行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环保、消防等相关规定,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委托人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买受人须独立承担一切经济及安全法律责任,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5、出租标的用途为工业,买受人一楼仅用作农副产品临时交易点,若涉及买受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包括房屋临时改性的费用),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二、拍卖方式:(略)
三、竞买资格:(略)
四、看样时间、地点:(略)
五、报名方法:(略)(略);企业信息,开户银行:(略)
六、本项目由慈溪市观海卫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监督:(略)
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略);企业信息:(略)
委托机构:(略)
联系地址:(略)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略);企业信息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拍 卖 须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订本须知,敬告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
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桃园东路消防大队对面沈师桥村标准厂房(二期)的房屋租赁权,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略)平方米,电梯二台,变压器(略)KV一台,租赁期限九年,九年租金起拍价(略).(略)万元,拍卖保证金(略)万元。
注:(略)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略)
2、展示时间、地点:(略)
3、报名者请在(略)年6月(略)日(略):(略)(略);企业信息,开户银行:(略)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略)
2、拍卖地点:(略)
3、拍卖时间:(略)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网络拍卖会由本公司的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依法确定网上出价的有效及成交,拍卖时的加价幅度以网络平台上公布的为准,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进行调整。
6、本次网络竞价设有最高价延时系统,标的自由竞拍周期为1小时,延时时间为5分钟((略)秒)。
7、竞买人:
① 竞买人应认真阅读本《拍卖须知》,经签字或盖章后,即表示愿意接受本须知的所有规定,并自愿履行《拍卖须知》的各项条款。
② 竞买人一经参拍,即表示已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未经咨询看样参拍的,责任自负。
③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本人持身份证及拍卖人出具的拍卖保证金收据到本公司自行办理退款手续,不计息。
④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登录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凭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参加本次拍卖。本人的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如有泄漏或遗失,其后果自负。
8、买受人:
① 在网络拍卖平台规定时间内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
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天下午5时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略)号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③由拍卖人当天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④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由买受人本人凭与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拍卖人出具的收据到本公司退还(不计息)。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九年租金(不含税价格),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委托人可按实开具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三年租金(成交价÷3)、房屋履约保证金(略)万及拍卖佣金(成交价的0.(略)%)。
1、三年租金(成交价÷3)及房屋履约保证金交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股份经济合作社(略);企业信息,开户行:(略)
2、佣金交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略);企业信息;开户行:(略)
3、买受人与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须按向指定账户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略)万元,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承租人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交还钥匙,并在工商登记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软件服务费:(略)
六、标的移交:(略)
七、特别约定 :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所有固定装修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3、租金九年不变,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三年一付,分三次支付,第二次起提前一个月将下三年租金交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的标的内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不得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影响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其他行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环保、消防等相关规定,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出租人有关房屋使用的规定。承租人须独立承担一切经济及安全法律责任,与出租人、拍卖人无涉。
5、出租标的用途为工业,买受人一楼仅用作农副产品临时交易点,若涉及买受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包括房屋临时改性的费用),与委托人、拍卖人无涉。
6、标的成交后,出租人给予承租人装修免租期从承租人付清所有款项并签订《房屋租赁权合同》次日起4个月,水电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承租人不得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要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出租人备案,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同时,承租人应将自行装修的图纸给予出租人一份,并承诺自行装修的房屋安全牢固,符合安全要求。
8、租赁期内,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9、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
(略)、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略)、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略)、出租人和拍卖人声明对标的物的用途不做任何承诺,须竞买人自行了解,对停泊车库的车辆或财物造成的损失、损毁均由承租人自行处理,与出租人无涉。
(略)、如遇市政拆迁的,承租人自行投入的有关设施的政府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并且出资人不作任何补偿,其他拆迁补偿归出租人所有。
(略)、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略)、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返还标的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出租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且不作任何经济补偿。承租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略)个工作日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出租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承租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房屋履约保证金。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略)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它:
1、在拍卖前,委托人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2、若有其它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3、买受人在租赁期间的具体事项详见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4、本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略);企业信息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合同格式
房 产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二○二四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略)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 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 平方米,电梯二台,变压器(略)KV一台。一楼仅用作农副产品临时交易点。
第二条 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有/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略)
2、租赁期限:(略)
3、租赁价格:(略)
甲方给予乙方从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次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的房屋装修免租期,水电等其他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略)(略);企业信息,开户行:(略)
| 起止日期 | 租金金额 | 提示付款日期 |
第1次 | | | |
第2次 | | | |
第3次 | | | |
合计 | | | 年结束 |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房屋按现状出租,不得擅自拆、搭建。
2、租赁期间房屋室内装修由乙方自理,乙方需整体经营,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解除协议,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租赁期满,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动产自行处理,固定性装潢不得拆除、毁损,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3、租赁期间若涉及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的安装及增扩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4、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5、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
7、租赁期间,房地产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8、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乙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后,方可进场装修。乙方需另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须在签订本合同前缴纳,承租期满并结清水电费等无任何纠葛后无息退还。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略)、租赁期满,乙方需无条件退还房屋。
第七条 拍卖服务费:
乙方按九年租金 %的比例向拍卖公司交纳拍卖服务费,成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八条 交割
甲方应于(略)年 月 日下午4点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每年租金的,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略)年 月 日 (略)年 月 日
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