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EPC工程总承包、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六标段(监理)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 期:(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平公资建(略)号】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EPC工程总承包、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招标公告(六标段)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项目代码:(略)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略)
2.2项目编号:(略)
2.3预算金额:(略)
2.4项目概况:(略)
2.5招标范围:(略)
2.6标段划分:(略)
六标段:(略)
2.7服务周期:(略)
2.8质量标准:(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版);
3.2资质要求
3.2.1投标人具有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2.2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本单位(略)年1月1日以来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3.3财务要求:(略)
3.4依据财库[(略)](略)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后的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3.5投标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无行贿犯罪记录,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最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查询指南:(略)
3.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时间:(略)
4.2地点:(略)
4.3方式:(略)
链接地址:(略)
办理CA证书:(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截止时间:(略)
5.2地点:(略)
6、开标时间及地点 :
6.1时间:(略)
6.2地点:(略)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上发布。
8、其他补充事宜
1、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投标人通过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内容。
3、“该公告已同步至“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地 址:(略)
发布人:(略)
(略)年6月3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
1.1.4 |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 平顶山市卫东区吴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期)EPC工程总承包、监理及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六标段:(略) |
1.1.5 | 建设地点 |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债券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标段施工及缺陷责任期内质量修复的监理服务 |
1.3.2 | 服务周期 | 施工期及保修期监理服务 |
1.3.3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及地方现行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 | ■不组织,自行踏勘 |
1.(略).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略).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之日(略)日前 |
1.(略).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之日(略)日前 |
1.(略) | 偏离 |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略) 1.电子投标文件没有加盖投标企业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签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7.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8.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投标文件时不一致的; (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略).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略).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和其他有效正式函件等。 发布形式:(略)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略) |
通过《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系统内提出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略)年6月(略)日(略)时(略)分整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系统内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自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变更等在《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站系统内发布起,即默认为投标人收到,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
3.2.4 | 招标控制费率 | 监理招标控制费率: 经评审后最终工程结算价的1.(略)%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本标段招标控制价 (招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略)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3.4.2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换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3.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 (略)、(略)、(略)年度(新成立公司不够三年的从成立时间算起)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略)年1月1日以来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和电子签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法定代表人的CA印章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CA印章。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 | 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略) 2.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5.2 | 开标程序 | 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略)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略)分钟内联系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略)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略);平顶山)》 |
7.4.1 | 履约担保 | 不收取 |
8 | 分包 | 中标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可分包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其他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2)所选择的分包工程单位在取得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分包。 |
8.1 | 付款方式 | (1)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支付审核后已完合格工程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2)主体工程全部完成时,支付至审核后已完合格工程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3)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核后已完合格工程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4)当工程竣工结算后(略)日内,支付至全部工程经审定的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5)剩余监理费待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略)个月)满后(略)日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6)每次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支付服务费的同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延期支付服务费,委托人不予支付利息,但监理人不得停工。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9.1 | 1、本次招标的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略)](略)号文及计价格[(略)](略)号、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豫招协【(略)】(略)号,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此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原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
9.2 | 解释权:(略) 在评标过程中,若招标文件中就同一内容,有表达不一致的情形的,且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出异议和澄清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其他澄清要求的,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方向理解。 |
9.3 | 如投标人须知正文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
9.4 | 若开标时系统内的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投标函附录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函附录中的内容为准。 |
(略) | 电子招标投标 | (略);是; |
(略)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略).1 | 监理质量评定标准 | 按国家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监理技术验收规范进行验收。 |
(略).2 | 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器具、检测工具 | 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投入测量器具、检测工具。要求配套齐全,性能优良,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投入数量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质量的要求。 |
(略).3 | 特别说明 | 招标文件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有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
1.总则1.1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招标项目工程概况:(略)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略)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略)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略)
(2)财务要求:(略)
(3)信誉要求:(略)
(4)人员要求:(略)
(5)其他要求:(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略))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略))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略))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本招标文件中所称签章指签字和盖章。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投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1.(略)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
1.(略)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略)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略)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疑问按要求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答疑澄清区域进行公布(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介澄清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因投标人未看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略)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被视为对招标文件完全认可。
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监理大纲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时,取费以各项目施工合同价格为取费基础,投标人根据各工程特点和自身能力进行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的监理费包括完成本监理任务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差旅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交通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3.2.3投标人应根据工程情况,结合自身投入的管理人员及设备情况,对监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综合考虑进行投标报价,若有漏项,此部分价格将视为己含在其它项目中,不再另行补价。
3.2.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提交修改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书。其分数和格式应与投标文件相同,否则,修改无效。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的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适用本项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各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4.1.2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用企业身份认证锁(CA 密钥)登陆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传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到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正确,因投标人上传文档不规范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3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在开标前 1 小时可以签到,等招标代理开启解密环节后,投标人可以开始解密、答疑澄清等, 不见面开标相关事宜请查阅平顶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
4.1.4加密版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指定地点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2.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应修改并重新上传加密版投标文件。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请各投标人于投标时间截止前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通过企业身份认证锁(CA 密钥)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宣布招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
(3) 检查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并对上传至交易平台的加密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4) 对解密后的投标文件进行电子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5)代理机构用单位 CA 锁在开标记录上签章确认;
(6)开标结束。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略)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4)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略).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略)-(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略)
委托人:(略)
监理人:
签订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委托人(全称): 平顶山市天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为可调总价酬金,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监理人投报费率 %计取,人民币(大写):(略)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设计阶段、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等全过程监理。
自 / 年/ 月 / 日始,至 / 年/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伍 份。
委托人:(盖章) 委托人: ( 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监理人:(盖章)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
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略)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略)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略)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略)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略)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略)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略)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略)“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略)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略))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略))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略))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略))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略))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略))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略))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略))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略)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略)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略)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略)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略)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略)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略)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略)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略)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监理服务内容、技术标准及规范;
(7)投标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包含招标文件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切洽商文件);
(9)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略)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原材料及混合料的质量;
(2)审查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成套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实验,无论该材料、设备是委托人提供还是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提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计量与支付:(略)
(4)质量:
①详细地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包括地表及保护建筑物的沉降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单位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的施工措施;
②审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在关键的施工工序上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③加强开展监理的预控工作,避免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出现,对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委托人要求必须旁站监理的工程项目实施旁站监理,进行全过程控制,做好旁站记录;
④监理人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具有检验权。监理人对于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无论承包人提供还是委托人提供,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命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命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在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委托人要求暂停施工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监理人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在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进行了整改并提出复工审请后,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方能复工;监理人发出停工令、复工令前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5)安全:
①审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体系,落实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的安全生产岗位和职责。
②负责代表委托人监督、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安全生产各方面情况;根据委托人与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安全责任保证书内容,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落实情况;
③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建立安全监理台帐,建立总监办公室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④委派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⑤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政府、委托人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和工地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进行审定;
⑥督促和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⑦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件、主要施工机械质量鉴定证书和安全鉴定证书,对施工机具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审核;
⑧审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定期检定的设备及安全设施的检定情况和报审程序;
⑨按规定程序审核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等费用;
⑩根据风险源类别等级编制监控管理方案,对风险源和监测单位实施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并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略);及时排查、排除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工程安全事故。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安全事故,应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生产补救措施,经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同意后实施,或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向监理人、委托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略);有权对不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安全监理指令书》、《文明施工监理指令书》;监理安全员做好每日巡查记录,监理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一年总结一次安全管理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进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
(略);督促并指导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
(略);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组织学习国务院、省、市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条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员的变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略);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略);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略);督促并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含交叉作业)之间分隔、路拦、道路警示标志的设置等。
(6)根据合同文件和委托人授权,对于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要及时签发监理指示并抄报委托人;
(7)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委托人要求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工序对工程质量进行实测实量验收。重点部位要求(略)%工序、(略)%检验项目和(略)%检验频率,即全频率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试验项目和试验频率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己完工合格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检查计量器具的合格使用期及帐物卡后.应认真填写工序质量验收单及有关记录;
(8)变更索赔:(略)
(9)根据合同约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作证。
((略))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检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竣工资料的整理与编制,使其达到档案管理部门和委托人要求的竣工文件标准;
((略))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竣工验收证书及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略))审核竣工结算资料;并报委托人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签发竣工结算证书;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委托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配合委托人完成本工程的审计工作。
((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①督促、检查承包人申报、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略)
②检查并审核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③检查并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④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扬尘治理防治的要求,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等施工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⑤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和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检查建设项目“三同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⑥协助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接受举报后,应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地调查和记录环境污染或事故现场状况,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
⑦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为监控施工现场的噪声,监理人应配置噪声测试仪器,每月测试2次,并将测试数据列入监理月报中;
⑧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⑨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⑩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等三防措施;消防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等;
(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汇报;
(略);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略);检查督促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关于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中的规定。
((略))监督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己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责任;
((略))配合委托人完成对监理工作的履约检查工作;接受委托人对监理人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监理人应当按照投标函承诺及委托人的要求,选派监理人员,及时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略))监理人应配合委托人及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如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控制测量等)完成相关的业务工作;
((略))配合完成委托人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及列为暂估价项目的设备、工程项目等的采购;
((略))设备的安装、调试、系统试运行及其他需要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均在监理人监理范围之内;
((略))配合委托人完成本工程的审计工作;
((略))监理人负责组织、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接口、设计接口等),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施工接口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疏解等工程与主体工程的接口、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装修施工接口等;设计接口包括但不限于各设计专业接口等;
((略))监理人对于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命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有权命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方能复工;
((略))监理人有权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拒绝发布开工令,对不安全行为、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安全监理指令书》、《文明施工监理指令书》;
((略))委托人委托或应由监理人完成的其它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略)号
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略)号)
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略)号)
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号
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略)](略)号)
⑦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略)版)
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略)号)
⑨建设部、质技监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略)-(略)
⑩《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的整理规范》GB/T(略)-(略)
(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略)-(略)
(略);经审批同意的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略);经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略);委托人的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以国家及地方最新颁布的版本为准。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补充说明:
(1)监理人在服务现场设置监理机构,委派委托人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人的合法代表在服务现场开展工作,并与委托人建立工作联系;
(2)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及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开展工作,在接到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后,立即按照合同的要求组织人员、建立机构,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陆续开始进驻现场开展工作;
(3)监理人设置办公地点及条件应满足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相关费用已全部包含在签约正常酬金中,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除委托人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外,监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自行配置满足监理需求的工作条件,并且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
(5)监理人的设备仪器一旦进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换,并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状况完好;
(6)监理人自行购置其所需要的生活、办公、交通工具、物品,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
(7)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人自行聘用,费用包含在正常酬金中。
2.3.2 补充说明:
(1)在整个合同期内,总监理工程师应受理与监理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常巡查工地,每周常驻工地至少2个工作日。在项目实施的重要工作节点和时间节点必须到场参加;根据工程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委托人的通知时,须随叫随到。总监理工程师若需离开现场应提前向委托人代表提出申请,并指定临时的现场负贵人,经委托人代表同意后才能离开。离开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应能完全履行其职责;
(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①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②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经委托人审核、批准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进度款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监理规范中要求不得委托其他监理人员的工作;
③审核签认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
④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的合同争议及索赔、审批工程延期(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⑤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2.3.3 补充约定:(略)
2.3.5 补充约定:(略)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略)
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如在紧急情祝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2)决定工期延长;
(3)同意将工程的非关键、非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4)批准使用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并发出实施变更的指示;
(5)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6)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签认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以及对材料、设备单价需要进行市场询价、定价的;
(7)对不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命令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命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或返工;
(8)对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及签认权;
(9)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佣的不能胜任、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略))监理人依据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政策性文件、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提出惩罚措施,在当期计量支付款中扣除;
尽管以上规定的任务和权力要获得委托人的批准,但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危及工程、邻近的财产或从委托人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有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急状况所必须的指令,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人指令未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批准,但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监理人应尽快向委托人补办确认手续,在报委托人批准之后通知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见下表。
序号 | 报告的种类 | 时间 | 份数 |
1 | 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任命 | 签订合同后3日内 | 5 |
2 | 监理规划 | 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 | 5 |
3 | 监理实施细则 | 单项工程的开工7天前 | 5 |
4 | 监理月报(应包含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取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记录) | 次月5日前 | 5 |
5 | 专项报告 | 收到批示或会后3天内 | 5 |
6 | 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含会议签到记录) | 会后3天内 | 5 |
7 | 监理日记复印件 | 次月5日前 | 5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1)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受理与委托人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2)对于本合同而言,经委托人任命并且监理人已收到相应书面通知的委托人代表,应是委托人的合法代理人。
(3)除非合同中已注明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否则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将其任命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详细资料通知监理人。
(4)委托人根据需要可能随时更换其代表,更换后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同时明确前任到期时间及新任开始时间;在他们收到相应通知之前,任何对委托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均不产生合同效力。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其他补充约定:
(1)委托人有权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对监理人进行履约检查,如监理人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有权责令改进,并有按照相关条款索取违约赔偿金的权利;
(2)委托人按照相关考核办法对监理人作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考核,对于无法胜任监理任务的作业人员,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监理人须予以执行;
(3)监理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监理合同时,委托人可将本合同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直至解除合同。相关费用从酬金中扣除,并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索赔。
4. 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因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委托人受损,且赔偿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监理人需继续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其他补充约定:
(1)监理人人员若因未按合同约定到场、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委托人要求更换而未更换的、因廉洁自律出现问题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2)监理人在投标书中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位,除甲方要求外不得更换;
(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位,每周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标准为(略)元/日。监理成员(包括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进度必须到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有脱岗行为(即在需要到位而未到位,也未向业主请假),每脱岗4个小时每人次承担违约金(略)元;
(4)监理人擅自聘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限期撤换该人员,承担违约金(略)元/人次;
(5)监理人需准时参加监理周例会及委托人通知参加的其他会议,有事会前请假并征得同意,否则按缺席、迟到处理,缺席会议承担违约金(略)元/人次,迟到、早退会议承担违约金(略)元/人次。监理例会会前不交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的,承担违约金(略)元/次;
(6)监理资料存在代签现象,一经发现,监理资料无效,限期整改,并承担违约金(略)元/次;
(7)监理日志必须按照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填写,真实反映施工当天的施工部位、施工工序等现场施工情况;
(8)常驻现场的监理人员未按委托人要求进场,限期整改,每人每天承担违约金(略)元;
(9)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设备和仪器(全站仪、经纬仪、水准仪、数字接地电阻表、游标卡尺、全套工程检测尺及工具、监理管理软件、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必须按时到位,否则每缺少一项承担违约金(略)元;
((略))检测仪器及设备等在监理服务期间,不能保持良好运作性能的,应及时更换,否则每件每天需承担违约金(略)元;
((略))监理合同签订后,未能在开工前将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报送委托人的,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略)元;
((略))未能在相应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施工图会审或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承担违约金(略)元;
((略))监理人对施工现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国家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规的做法,有权立即干涉并上报委托人。对玩忽职守或监督不力,造成安全隐患,监理人需承担违约金(略)-(略)元/次;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略))因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人员违章作业而引起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时,监理人应立即劝阻,若劝阻无效,监理人有权按合同予以罚款、责令停工、撤换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总工)及撤换不合格的施工班组。对不严格执行或监督不力者,监理人需承担违约金(略)一(略)元/次;
((略))监理人员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或材料供应商虚报的工程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略))对于违反规定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拒绝签字。对听之任之,监督不力者,监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略))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人应不予验收,在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报来月报表上不予签认。违反者,监理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略))监理人员在施工前应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并就图纸提出书面建议及意见,如果监理人员对图纸的“错、漏、碰、缺”等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或建议而引起的返工或变更金额超过(略)元的,应承担部分责任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2%,触犯国家法律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略))工程量、工程造价变化、工程量确认及施工图确认等须经委托人确认,仅有监理人签字盖章无效;监理人必须对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做好现场取证工作,一旦发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结果超出工程实际工作内容或工程量超出实际工程量,将对监理人处以超出部分费用2倍的违约金;
((略))委托人定期抽查监理工作日志及监理月报,若缺失或没有按时提交给委托人,监理人需承担违约金(略)元/次;
((略))监理人不得接受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请客吃饭、礼品或佣金,不得向施工单位索要任何物品。如发现监理人有上述行为,委托人有权终止双方合同,由监理人赔偿由此为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略))监理人应对EPC工程总承包承包人申报的竣工图纸及相关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全责,经监理人审核后的竣工图纸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或结算资料不真实、不合法给委托人造成直接损失达1.0‰以上的,损失费直接从监理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追诉其法律责任。
((略))监理人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反约定后拒绝整改,或同类违约行为经整改两次以上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略))在设计监理阶段,监理人应督促设计单位按期完成设计任务,对设计进度督促不利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略)元。
((略))在施工监理阶段,监理人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对施工进度督促不利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略)元。
((略))工程结算额超工程建安费招标控制价(暂定)(略)%,剩余监理费不予支付,且按监理服务费(暂定)总造价的(略)%支付违约金。
((略))监理人违约金直接从支付节点监理费中扣除。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4.3 除外责任:
(1)履约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监理人应在结束后(略)小时内,向委托人通报受损情况以及预计恢复的费用;持续发生时,监理人应每隔7日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损情况,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略)日内,向委托人正式提交受损情况及预计恢复费用的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
(2)如果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合同以致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人有权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一旦发出此项通知,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在此以前发生的任何违约所应享有的权利。
(3)因出现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仅能部分履行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终止之日前监理服务的全部费用,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等,双方各负其责。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略)
5.3 支付酬金
(1)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支付审核后已完合格工程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2)主体工程全部完成时,支付至审核后已完合格工程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3)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核后已完合格工程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4)当工程竣工结算后(略)日内,支付至全部工程经审定的建安工程施工费*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略)%;
(5)剩余监理费待本项目缺陷责任期((略)个月)满后(略)日内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6)每次监理人向委托人申请支付服务费的同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人延期支付服务费,委托人不予支付利息,但监理人不得停工。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若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存有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后7天内将申请退回监理人,并要求其重新计算、上报,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人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最终监理服务费结算金额为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乘以中标人投报的监理费率,工作酬金不再调整。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略)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略)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平顶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9. 补充条款:未尽事宜,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采购阶段:/ 。
A-4 施工阶段(含人防):/ 。
A-5 保修阶段:/ 。
A-6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2. 生活用房 | | | |
3. 试验用房 | / |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
| |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 | |
附录C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 监理
工程项目地址:
委托人(简称甲方):
委托人(简称甲方):平顶山市天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人(简称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时止。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人章):(略)
地址:(略)
电话:(略)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乙方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人章):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标段
投 标文 件
投标人:(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招标人) :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经评审后最终工程结算价的 %的投标费率,服务周期: ,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担本工程的建设监理工作,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内一直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若我方中标,将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限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否则你方有权没收我方投标保证金。
4、我方保证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及时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进场,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完成监理任务,承担监理合同责任。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 标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 |
标段名称 | |
投标费率 | 经评审后最终工程结算价的% |
投标范围 | |
项目总监 | 姓名 | 监理工程师注册号 |
| |
质量要求 | |
监理服务期 | |
投标有效期 | |
其他说明 | |
投 标 人: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略)
年 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略)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 日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略)
(二)项目总监简历表
姓 名 | | 年 龄 | | 学历 | |
职 称 | | 职 务 |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总监理工程师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主要工作经历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传 真 |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总监理工程师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
| | | | | | | | |
备注:(略)
(二)企业监理过的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
备注:(略)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四)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 时数 | 用途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其他资料
投标企业认为应该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