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竞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自行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及拍卖人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竞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建筑结构并认可租赁要求及是否有原承租人需要清场的时间问题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出租房屋若涉及已欠物业、水、电燃气费等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成交价款不包含),需由竞得人另行支付,与拍卖人及委托方无关。 3、本次出租房屋以实际移交面积及现状为准。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房屋租赁优先权(必须办理手续参加竞拍,方视为有效)。 6、房屋及水电管线状况以交付时房屋实际现状为准,拍租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公告中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若房屋面积有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 7、租赁期内,原则上不得转租;确需转租的,签订的转租协议须提前报经委托方审查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转租协议签订后第一时间向委托方备案。 8、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9、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略)、《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现有标的物在竞拍中标后出租方不再增加、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略)、标的移交过程中与原承租人产生的任何纠纷由竞得人自行协商与解决,委托方予以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