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青川府公〔(略)〕(略)号
为加快推进青川县(略)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青川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青川县沙州镇三堆村1组、白龙湖社区5组、三堆村3组,木鱼镇木鱼村蒿坪组、文武村苟家垭组,建峰镇青峰社区1组,小计集体土地约1.(略)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需要用地。
三、征收主体
青川县人民政府。
四、补偿主要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略)〕2号)。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广府发〔(略)〕8号)。
(五)《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略)〕(略)号)。
(六)《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略)〕9号)。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青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川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青川府发〔(略)〕9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补偿,文件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耕地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略)〕(略)号)文件执行。
2.坟墓的搬迁补偿,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略)〕(略)号)文件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略)
六、社保安置
1.社保办理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略)〕(略)号)、《青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青川府办发〔(略)〕(略)号)文件执行。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标由青川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相关政策确定数量,下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标。
七、其他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青川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公告时间:(略)
咨询电话:(略)
联 系 人:(略)
青川县人民政府
(略)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