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鸣水河静乐县段防洪能力提升工程:
3.1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应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 项目经理须具备本单位注册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未担任其它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拟任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员需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技术负责人需具有水利等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主要岗位需满足持证上岗;主要施工机械满足本工程需求;
3.3投标人信誉良好,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首页“分类监管”黑名单;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3.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经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3.6提供投标人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的完税证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 )或第三方代缴凭证(如银行代扣凭据),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证明其依法免税;
3.7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任意一种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如完税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