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按照交易规则成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须与前期提交的电子版材料一致)递交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剩余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将该款项及保证金转付给转让方,转让方配合办理房产交接及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且受让方书面提出房产交付申请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交付手续,最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低于6个月。 3、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本次标的资产已全部取得产权证,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积极办理交付及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国家政策尚未明确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略)个月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登记程序。 5、转让方持有期间至交付买受人之日止,所有产生的水电暖等房产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付之日起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受让方应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交易服务费,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