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略)
(1)设计资质:(略)
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轨道交通工程、燃气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2)勘察资质:(略)
1)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3)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略)
3.1.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投标人财务要求:(略)
3.1.6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成员总数量不超过3家;
(2)联合体成员中牵头人须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并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3.1.1条的(1)工程设计资质中②或③要求;
(3)联合体成员中承担建筑设计的须满足投标人资格 3.1.1条的(1)工程设计资质中①要求;
(4)联合体成员中承担勘察任务的须满足投标人资格 3.1.1条的(2)工程勘察资质要求;
(5)投标人资格要求3.1.3条中项目负责人须为牵头人的人员;
(6)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