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秭归长江大桥、香溪河大桥两座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升级改造施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现对该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一、网上提问: 1、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2(2)条“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分,同时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加1分。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加2分,本项最多得3分”和“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得1 分,同时具有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加1分。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加2分,本项最多得3分”条款,本项目属于桥梁检测类项目,理应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职称、检测证书持证情况及项目经历等情况提出要求,但将持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作为加分项目,人员要求过于苛刻,且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性与桥梁检测类项目实施关联性不强,条件设置不公平合理。 答:(略) 2、针对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2.2.2(2)条技术实力中“投标人(略)年1月1日至今主编或参编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规范、规程,每本得1分,本项最多计3分”条款,将主编或参编部级相关规范规程作为加分项目,与区分公司技术实力和实际招标需求不符,要求过于严苛,具有明显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嫌疑。 答:(略) 综上所述,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主编或参编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规范、规程”的加分,只是为了筛选出能够为招标人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投标人。能够为招标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对标准规范的理解更加透彻,提供的方案成果更加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略)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上述的招标评分要求不存在以上任何行为,要求均符合规定。 二、投标响应文件中“投标报价表及明细表”格式,详见第五章商务及技术要求中的“技术规格及参数要求”。 三、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略)年7月4日9时(略)分。 四、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年6月(略)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