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租时招租面积以项目简介表为准。请承租方务必自行实地踏勘和了解招租房屋之现状。竞标人一旦参加竞标,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权属情况及其他瑕疵。 2.出租物业以现状移交,双方确认后,承租方入场需进行二次装修的,装修设计方案需经过出租方、消防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后方可实施。并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及处理装修中出现的问题,装修工程完工后,出租方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加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终止合同。本招租项目主体已通过消防验收,承租方因二次装修未通过消防审核,导致无法营业,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做餐饮行业,需要自行改造排污、排烟相关设施设备,并提供环保、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4.承租方须承诺,若政府征用、收回或城市旧改、更新需拆除租赁房屋的,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无需给予对方任何赔偿,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解除,承租方不得破坏装修后的设施设备,承租物业内不动产、已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招租方所有,一般动产(主要设施设备、大型公共配套设施设备除外)、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归属承租方所有,承租人可予以拆除,但不得造成房屋毁损,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双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办结物业交接手续。 5.1.该房屋租金不含乙方因使用出租房屋产生的水电费、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费用。2.水电费采用代收代缴方式,依据抄表计量,按政府实时定价标准收取,如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根据调整后的标准进行代收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