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略)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 (略) 年 6月 (略)日(略)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人相关规定为准)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租赁押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办理租赁相关手续,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首期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土地并导致《土地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土地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土地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租赁标的水、电、天然气、暖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及对外协调办理的责任。 7.交易过程中涉及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政府场地征用、规划拆迁、市政府国资委重组、划拨、转让等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必须及时按出租方要求归还租赁标的。出租人退还承租人所交纳租金的剩余部分(租金以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不计息)。出租人不承担承租人退租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不对承租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且对租赁标的补偿或赔偿均归出租人所有。 9.承租人修建临时建筑需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 (略).意向承租人须承担租赁标的垃圾清运、场地平整、场地硬化等相关费用,此费用是摘牌人(承租人)自愿承担,摘牌后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上述第七条约定情况)摘牌人(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或赔偿。 (略).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土地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