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 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备查。 2、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略),(略).(略)万元,实缴出资额(略),(略).(略) 万元,挂牌期间,转让方如对标的企业实缴出资的,视为转让方对持有的标的企业(略)%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未实缴部分的出资;受让方受让本次转让国有股权后,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转让方已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完成4%股权对应实缴义务。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次股权转让不可采用联合受让方式,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参与竞买、举牌。 7、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