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达茂旗灰板申铁矿勘探探矿权出让公告
包公资矿交告字〔(略)〕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略)〕(略)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略)〕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略)〕(略)号)规定,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包头市人民政府批准,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1宗探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略)
一、基本信息
1.矿业权编号[(略)](略)
2.出让矿业权名称:(略)
3.出让区块地理位置:(略)
4.勘查矿种:(略)
5.区块面积:(略)
6.矿区拐点坐标((略)国家大地坐标系):
(1)(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2)(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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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查工作程度:(略)
8.出让年限:(略)
9.勘察投入:(略)
(略).挂牌起始价:(略)
(略).此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为(略)万元人民币。
(略).提示:(略)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略)
出让人地址:(略)
2.受托出让人:(略)
受托出让人地址:(略)
受托出让联系人:(略)
受托出让人联系人电话:(略)
3.交易平台:(略)
交易平台地址:(略)
交易平台联系人:(略)
交易平台联系人电话:(略)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略)﹞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咨询报名与竞买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
1.公告报名期:(略)
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略)
3.网上挂牌期:(略)
4.上传资料截止时间:(略)
5. 资格审核时间:(略)
6.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略)
7.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公示期为(略)个工作日。
(二)报名方式
意向竞买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略)
技术服务联系人:(略)
五、CA办理及获取出让须知的途径
(一)本次挂牌出让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略)
(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矿产)CA办理指南》https:(略)
(三)竞买申请人应自行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出让须知》。意向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自行了解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区块周边的相关情况。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矿业权出让条件没有异议。
六、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一)出让方式
本次出让方式为无底价的网上公开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略)万元或人民币(略)万元的整数倍,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本次挂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竞得人。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一)此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为(略)万元人民币。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开户行:(略)
账户名称:(略)
保证金账号:(略)
(三)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挂牌成交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出让须知相关规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竞得人办理竞买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退还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出让合同签订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略)个工作日内与受托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略)〕(略)号)规定,铁为《矿种目录》内矿种,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1.8%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受托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受托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受托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竞买人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四)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
(五)竞买申请人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操作或授权操作。竞买申请人因其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六)网上交易时推荐用IE(略)及IE(略)版本的浏览器。
(七)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交易矿业权有异议的,由受托出让人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保证金将全额赔偿赔付给受托出让人: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最高报价人在资格审核环节中未在规定时间上传资料或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买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5.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6.向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7.竞得人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按照相关规定,按探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将其列入无诚信单位名单,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与包头市境内所有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
8.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9.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1.受托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和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六)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略)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七)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的(略)%。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十)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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