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正文为准。
条款号 | 条 | 编 |
1.1.2 | 招标人 | 名称:(略)(略);企业信息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
1.1.3 | 项目名称 | 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小学(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 |
1.1.4 | 建设地点 | 胜利村路4号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略)%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略)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1、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二级(含)以上资质; 2、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1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 1、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证二级(含)以上; 2、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2要求。 3、提供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若有需要请与招标人联系,由招标人统一安排。 |
1.(略) | 分包 | 不允许 |
1.(略) | 偏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技术资料 |
2.2.1 | 投标人提出疑问或澄清的截止时间 | (略)年6月(略)日(略)时(略)分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略)年7月2日(略)时(略)分 |
3.3.1 | 投标有效期及投标保证金有效期 | (略)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无 |
3.5.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材料要求 | 以下资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
3.5.2 | 项目负责人资料表要求的材料 | 以下资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建造师证书 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 养老保险证明 身份证 其他材料: 投标人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略)年3月至(略)年5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3.7.4 | 投标文件递交要求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并装订密封。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
5.1.2 |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 | 参加开标会人员到场及应携带材料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到达开标会现场,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人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 |
5.2 | 开标程序 | 见招标文件总则5.2。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中标人候选人人数3人 |
8 | 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9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9.1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略).0万元 |
9.2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要求编制 | 中标后由双方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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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略)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略)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略)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略)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略)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略)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略)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略)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略)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略)
(2)项目负责人资格:(略)
(3)业绩要求:(略)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略)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具体工作分工;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或者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略)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略)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略)天前,由招标人告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疑问的来源。如果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略)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响应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删除)
(4)投标保证金;(删除)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删除)
(7)项目管理机构;(删除)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删除)
(9)资格审查资料;
((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四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无)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
3.5.2 “项目负责人资料表”应附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上述条款中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书、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投标人应按前附表规定选择相应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3.5.4 “资格审查其他材料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1.4.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的要求选择相应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
3.5.5 投标人应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编制
4.1.1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按时递交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略)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最后一份投标文件为准。
4.3.3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和递交。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要求:(略)
5.2 开标程序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投标人名称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
(3)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检查前附表要求参加开标会相关人员的到会情况;
(4)开标结束。
5.3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2、 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3、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
4、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1.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要求”参加开标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略)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当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新招标的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略)
第二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的,以正文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投标报价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 |
投标诚信承诺书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要求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工程量清单 | 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一致(措施项目增项除外) |
投标报价范围 | 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且不高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1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条款号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2.2.1 | 详细评审标准 | 报价 | 以投标报价为评审因素,符合招标文件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的投标报价,按报价金额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报价相等的抽签确排名先后。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1-2.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符合招标文件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的投标报价,按报价金额从低到高进行排名,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报价相等时,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名。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略)
2.1.2资格评审标准:(略)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略)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略)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评标纪律和其他评标有关规定。
3.1.2 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3.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2 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2.1.2项、第2.1.3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且符合下列条款的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签字盖章;;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删除)
(五)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删除)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删除)
(七)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删除)
(八)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删除)
(九)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
(十)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十一)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删除)
(十二)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十三)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十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删除)
(十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十六)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十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十八)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十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二十)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删除);
(二十二)经批准的其他要求。
3.3 详细评审
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1款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并编制评标价格比较一览表。
3.3.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评标结果
3.5.1除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等的,应以抽签方式确定。
3.5.2 标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6评标争议处理
3.6.1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6.2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6.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3.2条款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的;
(2)按本章3.3条款对投标人有关资格、信誉、业绩等认定的;
(3)按本章3.4条款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认定的;
(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6.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3.6.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半数以上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场重新评审。
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略)—(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下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略)(略);企业信息
承包人(全称):(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小学(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略)(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略)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略)
4.资金来源:(略)
5.工程内容:(略)
6.工程承包范围:
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小学(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包含钢管柱、地面抬高、金属窗、防盗门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工期总日历天数:(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略)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略)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 年 / 月 /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南京市玄武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发包人:(略) | 承包人:(略)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略) | 组织机构代码:(略) |
地 址:(略) | 地 址:(略) |
邮政编码:(略) | 邮政编码:(略) |
法定代表人:(略) | 法定代表人:(略) |
委托代表人:(略) | 委托代表人:(略) |
电 话:(略) | 电 话:(略) |
传 真:(略) | 传 真:(略) |
电子信箱:(略) | 电子信箱:(略) |
开户银行:(略) | 开户银行:(略) |
账号:(略) | 账号:(略) |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略)-(略))中《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略)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略)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1.1.2.5 设计人 / :
名 称:(略)
资质类别和等级:(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略)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略)
1.1.3.(略) 临时占地包括:(略)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略)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竣工验收前实施的现行国家、行业、专业及南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条例所阐明的强制性标准。当对同一考核指标国家、行业、专业和南京市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产生不一致时,以其颁布的标准、规范较为严格者为准。
如果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图纸、以及国家或地区发布的标准、规范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其中的数量以图纸为准,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按照以下原则选择:
(1)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低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国家、地区标准执行;
(2) 如果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高于国家、地区标准的,则按图纸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执行;
(3) 如果图纸中的质量要求、工艺标准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地区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略)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略)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略)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略)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合同签订后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略)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略)
1.(略) 交通运输
1.(略).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略)
1.(略).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略)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略)
须自行踏勘现场,根据现场场地条件自行负责场内临时道路及交通设施、临时设施搭建(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并在竣工后恢复原状(发包人要求保留的除外),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略).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略) 知识产权
1.(略).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1.(略).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略)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略)
1.(略).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略)
1.(略)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略)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略)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职 务:(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略)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略)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略)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略)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略)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略)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略)
身份证号:(略)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略)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略)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略)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略)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略)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略)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略)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略)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略)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略)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略)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略)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略)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略)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略)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略)
场之日起,至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后截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略)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略)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略)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略)
1、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工程量签证、索赔、设计变更、工艺和技术核定单批准;
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分包、工程延期;
3、工程施工过程中需发生经济费用的各种事宜;
4、分包单位的确认;
5、材料的确认。
具体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略)
职 务:(略)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略)
联系电话:(略)
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略)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略)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及其调整 ;
(2)关于工程建设安全方面的相关问题 ;
(3)关于工程建设进度方面的相关问题;
(4)关于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相关问题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所有推荐品牌的主要材料必须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范围内选择(即投标品牌),且须在采购前提供小样或产品样本报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提供样品的,无论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何种样品,一旦中标,实际施工使用的材料需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样品进行采购使用:(略)
(2)承包人提供的小样、产品样本,或是实际采购和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免费更换,或是由发包人在推荐品牌内指定某一品牌型号产品,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且不得因此提出价格调整或索赔要求。每道工序的报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
(3)承包人应在订货前至少7天,并给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足够的审批时间的前提下,将有关样品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样品的数量应合理满足为确定所报批的样品是否能够达到可以接受的标准的需要,至少一套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存放在现在的样品间。
(4)承包人应尽可能将该项工作所需要求的所有样品一起呈报给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所呈报的样品必须来自为永久工程供货的实际来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它要求的特征。
(5)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的名称和出产国等的标签。
(6)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承包人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和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中的对应项日编号,并预留监理工程 师和发包人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三份,以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复后,有关各方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略)
(7)承包人对任何样品的认可仅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 品牌、质地等方面作任何修改。
(8)如果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呈报的样品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在收到相应批复后 3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要求重新准备并向承包人提交有关样品。在承包人再次提交的样品仍被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在不解除承包人任何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他认为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以保证工程进度不致受到影响,而承包人应相应地根据发包人的推荐意见选择并提交有关样品。
(9)承包人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略)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略)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略)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略)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略)
一、施工安全:
(1)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
⑵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二、施工噪音:(略)
三、污水排放:(略)
四、夜间施工:(略)
五、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期间给施工带来的影响,承包人应服从当地相关部门规定,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不予调整,费用不予补偿。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略)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略)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略)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略)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略)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略)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略)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略)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略)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竣工日期是指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凡由于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不可抗力除外),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若工程未能按期竣工,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工期,每延误 1 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略)元/天(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在施工过程中,如实际月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与经发包人、监理人审批的单位工程月进度计划工期相比,每滞后1天,支付违约金(略)元/天,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略)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略)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略)小时的大风 ;
(2)持续降雨(略)小时且降雨量(略) mm以上;下雪为(略)mm以上 ;
(3)(略)℃及以上持续(略)小时的高温。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略)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略)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略)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配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配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配置并承担相应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略)
(略). 变更
(略).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属设计变更的需有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2)承包人不得对原有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的签证,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损失;
3)因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且符合价款调整条件的,必须在七日内将量、价等的变更签证和专项施工方案及申请报告报发包人、造价咨询人(如有,下同)、总监理工程师核准,如出现逾期不报发包人有权拒绝任何后补签证的请求,且承包人仍须按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的变更通知单进行施工;
4)变更签证必须由发包人、造价咨询人、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方可有效。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和签证时间,必须编号,无编号的签证不予结算;
5)签证原件一式六份,承包人保留二份,监理一份,发包人二份,造价咨询人一份,手续齐全的签证单原件作为结算依据,复印件无效;
6)结算审核时,不符合规定的签证,发包人和造价咨询人有权不予认可。
(略).4 变更估价
(略).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略)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项目无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按照下列条款方法及保持投标让利浮度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1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施工图变更文件和项目监理人批复的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南京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价格(变更当月)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及项目造价咨询人确认后调整乘以L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中标总价/招标控制总价)× (略)%;
3.2如变更项目中主要材料在南京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失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共同询价确认材料价后,按上条款办法确认单价。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询价结果,否则认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将此材料按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形式完成供货。
(略).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略)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略)
(略).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略):(略)
(略).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种方式确定。
(略).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略)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略)
(略).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略)
(略). 价格调整
(略).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1)、一类主材二类主材材料价格允许调整;
2)、人工工资的政策性调整允许调整;
3)、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允许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略)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略)
第2种方式:(略)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略)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略)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略)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略)
第3种方式:(略)
1)、人工工资的政策性调整允许调整,如果投标当期所对应调价文件承包人投标报价有让利的,调整时同比例让利。投标人工价高于当时指导价时,不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略)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略)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略)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略)
3)、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价格允许调整,如果投标当期“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所对应材料承包人投标报价有让利的,调整时同比例让利。投标单价高于当时信息价时,不调整 。
(略).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略).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施工条件变化必须采取的施工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因施工质量或施工风险可能造成的工程本身及相应的其他补救费用(包括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等损坏费用的补偿,采取补救措施产生的费用等);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整体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的风险;
4)不论清单中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被认为已包括完成该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结算不作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参照专用条款 (略).1 条执行);
6)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只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余不调整,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以“项”为单位的措施费结算不作调整;
7)甲供材(如有)及设备现场保管费、卸车费、二次搬运费、甲供材及设备卸车时使用的塔吊机械费等均包含在其它措施费清单中,包干使用,未报价视同让利,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8)项目本身地理位置及场地条件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的延长。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于签约合同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见专用条款第(略).1款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略)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略)
3、其他价格方式:(略)
(略).2 预付款
(略).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略)
预付款支付期限:(略)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略)
(略).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略)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略)
(略).3 计量
(略).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略)
(略).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略)
(略).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略)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略)日至当月(略)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针对其质量验收合格负责审核,后将计量报告转交项目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审核后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跟踪审计单位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跟踪审计单位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跟踪审计单位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跟踪审计单位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略).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略)
(略).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略).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略)
(略).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略)
(略).4 工程进度款支付
(略).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材料和专业暂估价、业主代收代缴费用)的(略)%,同时扣回预付款。
2)工程结算审核完毕付至审定价的(略)%;
3)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无息),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略)天内付清(无息),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须提供与付款额度等额的正规发票同时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原件。
竣工前工程款支付不因工程变更及政策性调整等价格变化调整付款基数。
(略).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略)
(略).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略)
(略).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略)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略)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略)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略)
(略).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略)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略)
(略). 验收和工程试车
(略).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略).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略)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略)
(略).2 竣工验收
(略).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略)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略)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略)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略)
(略).3 工程试车
(略).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略)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略).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略)
(略).6 竣工退场
(略).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略)
(略). 竣工结算
(略).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略)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全部施工图(含变更)
(3)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
(4)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5)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及工程量清单子目计量单
(6)项目签证单
(7)工程结算书(含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含明细计量计价表、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8)项目竣工图(包括拆改图)
(9)隐蔽项目的影像资料
((略))项目合格的竣工验收报告
((略))上述材料装订成删,一式两份(一套原件一套复印件)。
(略).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略)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或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安排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如工程结算资料不完整,承包人重新补充直至完整,竣工结算申请单接收时间按补充完整或修正后的签收时间开始计算,承包人应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在(略) 天内对造价咨询人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如逾期未认可,视同承包人认可造价咨询人结果。 根据要求,本项目结算审核可能会复审,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若有权部门对复审结果提出异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略).4 最终结清
(略).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略)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略)
(略).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略)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略)
(略).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略).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略)
(略).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略)
(略).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略)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略)
(略).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略)
(略).4保修
(略).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略)
(略).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略)
(略). 违约
(略).1 发包人违约
(略).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略)
(略).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略)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略)
(3)发包人违反第(略).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略)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略)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略)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略)
(7)其他:(略)
(略).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略).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7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略).2 承包人违约
(略).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
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略).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必须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工程的恢复费用、因此造成后续工程延期产生的费用并按 (略)-(略)元/天(视具体情况而定)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勒令其退场,或减少其承包内容,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不按期交付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发包人将推迟审核承包人结算时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其在施工过程中获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泄露(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内容),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总价款的 (略)%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承包人支付了违约金后仍不能弥补因其泄露发包人商业秘密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4、如承包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地,则发包人有权
自行或委托他人清理垃圾、平整场地,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本合同总价款2%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接到发包人通知 7 日内进场修复工程缺陷,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他人进行维修,承包人除应负担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外,还应按 (略)元/次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且不改变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略).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本工程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准转包或擅自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略) 万/次的违约金,并视情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略)
(略). 不可抗力
(略).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略)
(略).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略)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略). 保险
(略).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略)
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承包人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
(略).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略)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略)
(略).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略)
(略). 争议解决
(略).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略)
(略).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略)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略)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略)
其他事项的约定:(略)
(略).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略)
(略).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略)、补充条款:
(1)工程竣工交付后3日内,除经发包人同意外,一切施工人员、临时设施、施工机械、设备和器材必须撤离施工现场,否则,发包人按每日(略)元收取场地占用费用。
(2)所有材料的下力费、二次搬运费含在投标报价中;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现行规范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检测,所有施工及材料检测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
(3)施工补救措施:(略)
(4)所有大型设备的出场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略)
(5)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不受施工影响,如因保护周边道路、管线等受到不良影响,所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确保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优先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确保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所有责任及影响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无条件完全遵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应合同等的相关约定,如承包人未达按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遵守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及发包人、监理人所发布的各项规定及要求,承包人每违反一项次,承包人按(略) 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将在工程款中扣除。
(8)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条款与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补充条款与合同矛盾之处均以补充条款为准。
(9)节假日、疫情、学校等因素和政府指定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同时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进度保证及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停工等可能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另作补偿,但是由于此项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略)
((略))承包人自行解决吃住等生活问题,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须自行配备办公室办公,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内。
((略))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略)
((略))项目竣工验收交付后,承包人至少派驻1 人负责工程的零星维修和善后、沟通工作,若承包人未及时到场进行维修处理,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略))关于不平衡报价:(略)
((略))承包人须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政府指定场地,若由此引起的周边住户和单位投诉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每曝光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略)-(略) 元的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略))交付标准:(略)
((略))本工程不提供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场地及住宿,请投标单位自行考虑校外住宿,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一律不调整。
((略))甲方有将乙供材料修改为甲供材料的权利,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略))甲方有权调整设计要求的材料,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略))甲方对具体工程施工范围保留调整的权利。
((略))由于本项目工期要求较紧,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期限内,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施工,尽量缩短工期,为确保本工程如期完成所需的赶工措施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另调整。
((略))施工时,加强对施工区域内现有完成的装修墙地面、灯具、设备及消防设施等进行成品保护,不得有任何损坏,否则,按上述物品或设备原价2倍赔付给招标人,成品保护所需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得调整。
((略))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
附件
附件1:(略)
附件2:(略)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略)(略);企业信息
承包人(全称):(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小学(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略)(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略)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略)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略)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委托代理人(签字):(略)
电 话:(略)
传 真:(略)
开户银行:(略)
账 号:(略)
邮政编码:(略)
附件2:
项目经理常驻现场承诺书
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小学(略);企业信息:
若我公司有幸承建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小学(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项目名称)我公司保证注册建造师常驻现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和管理,每天不少于8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在工程施工期间,除你方要求更换或离开现场外,我方注册建造师将常驻现场,如有违反,你方有权责令我方无条件退场,我方应向你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略)元/次,并赔偿你方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略)
法定代表人:(略)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责任书
发包人:(略)(略);企业信息:
工程项目名称:(略)(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
为了确保本工程项目施工(安装)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杜绝施工(安装)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承包人 (承包方)
特做如下承诺:
1.承包人对发包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能向外透露,施工(安装)完毕后,应及时退还发包人。
2.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服从发包人对施工(安装)现场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条件进行整改。
3.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施工(安装),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编制施工方案和网络进度时,安全措施和事故预案必须同时制定。
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台帐。
6. 对本单位的施工(安装)区域现场设备设施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对施工(安装)区域的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状况负责,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或参与协助调查处理)。
7.非承包人施工(安装)人员在承包人施工(安装)区域内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事故处理,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安装)区域现场在施工(安装)开始前已有或毗邻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地下管线(网)或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损坏赔偿责任。
9.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安装)单位或个人。
(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后,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专项协议,该安全专项协议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义务的程度不得低于承包人在本协议中的安全责任义务。承包人就分包单位的施工(安装)安全负责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略).承包人与相邻的单位同时施工(安装)或交叉作业,有可能相互危及对方施工(安装)时,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及责任划分,配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略).承包人施工(安装)区域的施工(安装)设备、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危险有害气体或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警示标志符合国家标准。
(略).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规范开展现场作业,文明施工,保障施工全过程中的作业安全。
(略).承包人应加强作业现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配备现场作业所需的应急资源,并加强培训和演练。
(略).承包人应为作业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略).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关键人员,关键人员离开现场应提前告知发包人,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略).施工(安装)现场暂时停工的,承包人须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略).承包人必须服从本工程项目监理和发包人对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
(略).承包人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的,应立即报告监理和发包人。若发生一般(1-2 人死亡或1-9 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承包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当地政府。
(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经济、刑事处罚的,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解决。
(略).承包人承诺同意发包人进行如下管理:
(略).1.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相应的施工(安装)资格证书。
(略).2.发包人有权同意或否决承包人的分包方案,有权对承包人的分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对经审查认为不合格的分包商,有权提出撤换指令。
(略).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安装)现场的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指令。
(略).4. 发包人对在现场安全工作不称职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指令。
(略).5.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安装)现场的“三违”现象,有权处理。
(略).6.承包人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政府经济、刑事处罚的,发包人有权决定单方面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及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给予发包人赔偿。
(略).承包人希望发包人提供以下协助:
(略).1.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要求的资料。
(略).2.施工(安装)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或影响施工(安装)进度时,发包人有义务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略).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如实告知根据发包人能力所知的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要求承包人制订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以上承诺是甲、乙双方在施工(安装)过程依据工程合同约定的安全职责,本承诺作为合同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承诺有效期与工程合同一致。
承诺人(盖章):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廉政管理协议书
甲方(全称):(略)(略);企业信息
乙方(全称):
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投产,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甲方廉政管理职责: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甲方有责任对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廉政情况实行监督。
4、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廉政的要求,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
甲方人员参加乙方单位的宴请及各种会议,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单位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
乙方廉政管理职责
1、乙方应了解甲方单位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
2、乙方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甲方单位制定的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3、乙方不得宴请甲方人员或向甲方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乙方确有特殊情况需宴请甲方人员应先征得甲方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并报送甲方人员的名单,如有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情节轻微的,乙方应根据违反规定的人数按每人(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果严重的(任何一方或其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影响工程质量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4、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甲方人员,损害甲方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总价的1-5%为违约金,甲方并有权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
5、如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单位承担,并向甲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连续发生,并及时告知甲方单位公司主管领导。甲方经查证属实后,给予乙方适当奖励;并对甲方当事人作出严厉处分,直至开除。
7、乙方任何人员向甲方人员行贿,无论是甲方索贿,还是乙方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乙方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础上另行承担违约金5-(略)万元。
甲 方(盖章):(略)
代表人(签字):(略)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类品牌才能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名称前加“参照或相当于”字样。投标人拟采用“参照或相当于”的品牌时,必须在“澄清答疑”环节中向招标人提出具体品牌,招标人在“澄清答疑”环节中给予答复。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补充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子目工作内容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中标人退场前需保证校园环境整洁、无垃圾。如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将聘用外部人员进行保洁,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原场地上现有设施设备物品的拆除、搬移及乳胶漆、地胶完成后设施设备重新复原安装到位、验收合格。若过程中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中标单位应予以赔偿。所需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总价中,投标人综合考虑,招标人不再单独支付。
3. 其他说明
无
4. 工程量清单
另附
第五章 图 纸
无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执行国家现有的规范及标准。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南京理工大学实验小学(略);企业信息体育器材室出新改造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