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7日内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租金一年结算一次,先付后租,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租赁期间,承租方需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略)%的租赁履约保证金。 9、租赁期自出租人交房之日起算。 (略)、意向承租人一旦报名,即应视为同意和接受招租公告中的全部条件和要求。交易系统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因承租人原因逾期或拒不签订,出租方有权取消承租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