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三亚琥珀假日天地北地块1#综合楼、2#住宅楼整体委托运营(二次) |
| 项目编号 | (略)BTTCJ(略) |
| 委托方 | 三亚丰乐实业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委托运营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略) |
| 一、委托运营标的情况 |
| 委托运营标的 | 委托运营期限(年) | 运营费用(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三亚琥珀假日天地北地块1#综合楼、2#住宅楼 | 6 | (略).(略) | (略) |
| 标的资产基本情况说明: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1#综合楼建筑面积为(略).(略)㎡,共3层。其中一层建筑面积(略).(略)㎡,二至三层建筑面积(略).(略)㎡。2#住宅楼建筑面积(不含一层架空部分)为(略)㎡,共3层。标的结构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4.2#住宅楼现有(略)间套房,户型均为2室2厅1卫,其中不符合居住条件(设备间)1套,实际可居住(略)套。2#住宅楼作为长租公寓正在运营中,现有(略)间套房处于租赁状态(最长租赁期截止日为(略)年3月(略)日),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承继未到期合同的权利及义务,运营期内的收益由受让方享有。 |
| 运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运营费用支付:(略) 2.履约保证金:(略) |
| 委托运营用途要求 | 1.1#综合楼一层证载用途为餐饮用地/餐厅;1#综合楼二至三层证载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综合;2#住宅楼证载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2.受让方使用标的资产不得经营产生空气污染、噪声污染、易燃易爆、刺激性气味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性行业项目。 3.受让方使用标的资产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委托运营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委托运营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1.运营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运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委托运营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转让、出借标的资产。 3.运营期内,成交人负责运营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4.运营期内,成交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成交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成交人承担赔偿责任。标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场地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成交人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运营期内,成交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全部损失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7.委托运营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成交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委托运营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运营期内,对于委托方所属母公司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子分公司员工需使用标的资产的,可凭工作证明按照1#综合楼(略)元/间/天、2#住宅楼(略)元/套/月的标准向成交人支付租金。其中,2#住宅楼成交人须至少保留5间套房作为委托方员工宿舍使用,且租金标准为(略)元/套/月。 9.标的资产附近有部队驻扎,在运营过程中,成交人要无条件配合部队安全保密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以下要求,如有违反,成交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运营期内,成交人不得为或变更为外籍或外资控股企业; (2)1#综合楼及2#住宅楼不得用于接待或出租标的供外籍人员使用; (3)成交人需须积极配合部队定期对标的房屋进行检查,在装修、入住等过程中,禁止安装信号侦听、电磁探测、无线干扰等影响**保密安全的设备。安防监控设备安装必须符合部队要求,监控角度不得对准部队营区,不得安装可旋转监控设备,不得在楼梯顶层安装监控设备。禁止各类人员对部队营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成交人须指定专人担任**安全联络员,负责日常安保工作,联络员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部队。 (略).合同到期,经成交人申请,委托方同意后可续签,且总运营期限(含首次运营期限和续签期限)不得超过(略)年,续签期限内每年运营费用与首次运营期第6年运营费用一致。 (略).标的房屋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由成交人负责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略).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委托运营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略)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委托运营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委托运营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6年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委托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