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若以联合体方式参加的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2 | 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 投标人须符合下列①②条件之一:(略)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若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的,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以满足合格条件 |
3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1名,年龄不得超过(略)周岁,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 有效的身份证、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须注册在投标单位) |
4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企业正式人员 | 投标企业与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 投标企业与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
5 | 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 自(略)年6月1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期止,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企业任职期间承担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用建筑工程(不含厂房、仓储建筑)的监理项目,并在监理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 | (1)业绩证明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监理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以上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以上材料必须能反映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或监理合同或竣工验收证明载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须为同一人(如总监理工程师发生过变更的除外),如总监理工程师发生过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应当提供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总监理工程师变更证明。如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仅认可联合体牵头方的业绩。(2)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需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3)总建筑面积以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上载明的工程规模为准,若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不一致时,以监理合同为准。若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不能体现总建筑面积、公用建筑工程等内容的,则另需提供原建设单位或建设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
6 |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 |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无在监工程 | 有效的无在监工程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7 | 诚信承诺书 | 诚信承诺书 | 有效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 |
8 |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有效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9 | 联合体协议(如有) | 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若为联合体投标,还应满足下列要求:(略)(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提供双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进行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定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第六章) |
注:(1)投标人上传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且清晰可见,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扫描件模糊等问题导致评委无法辨识的一切后果。(2)若为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