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略) 2.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参加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出租标的范围、面积、设施设备、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出租标的成交后,出租标的的任何瑕疵(包含已知或未知)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或出租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和租金不予退还。 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及租赁押金,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无息原渠道退回。否则,视为违约,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重新挂牌租赁。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承租方不能按本次租赁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在装修和经营过程中不得破坏场地结构,不得对场地造成损害,且装修装饰必须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要求,所有装修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若原承租方不再取得承租权不再续租,原承租方在不破坏场地的前提下,在租赁期满后(略)天内对可移动的设备及物品自行搬运,逾期不进行搬离的,归出租方所有。 7.租赁期间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方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其它费用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8.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面积勘测误差)均由承租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9.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出租方提供的合同为准。 (略).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承租开具服务费发票。 (略).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