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房产用途要求为:(略) 2、不得经营销售过期、变质及“三无”产品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商品,采购的商品必须索证,做好归类备查。不得经营销售现场加工的食品与饮料,如:(略) 3、不得经营销售香烟(包括电子烟类商品)、酒、保健品、医械(1、2、3类)、化工材料、易燃易爆危险产品等国家禁止在医院内销售的相关物品及严格遵守《黑龙江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通告事项,禁止销售管制刀具和卫健部门明令禁止带入医院的物品等。 4、承租方应无条件遵守出租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良好的服务理念服务医患,设立免费送货电话。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规、本行业内经营规章制度及公安消防、治安相关各项制度法规,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承租方确认后,签国有资产出租合同、附签定以上预案及相关的责任书) 5、承租方在承租场地期间,须是场地实际使用人,发生人员损伤、场地物品损坏、消防火灾、建筑损坏等事件,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负全责。 6、承租方在经营期间,所有营业人员必须提供诚信证明,提供有资质防疫部门签发的健康证明,营业人员相关个人信息登记备案。 7、国有资产出租合同签订后须签订补充协议,承租方如有违反合同行为,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无条件撤场,拖延撤场抵押金扣除。 8、承租方选用适合匹配医院的装修风格,在不改变标地承重墙和主体结构前提下允许装修。装修方案须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到期后所有装修部分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只提供现有的经营场所,一切经营所需的费用如装修、改造、隔墙、设备、设施、电气、商品、货架等均由经营者自行添置。 9、承租方进场装修施工,全部材料必须使用安全、环保有认证的优质材料(包括经营中使用的各种设备、设施、电气等),进场施工材料需出租方相关部门同意后使用。 (略)、承租方进场施工期间如发生施工人员、医患家属等发生治安案件,由于施工中造成人员伤害及医院国有资产损坏,全部由承租方负全责。 (略)、出租标的现状以现场实物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