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略)年第(略)次
公开挂牌出让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有关规定,经闽侯县人民政府批准,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1宗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境内外法人均可报名参与竞买。
(二)凡在闽侯县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买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买活动:
1.有拖欠土地出让金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三)本宗地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
三、索取材料方式:(略)
四、报名事项:(略)
1、户名:(略)
账号:(略)
账户:(略)
2、户名:(略)
账号:(略)
账户:(略)
3、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4、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5、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6、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7、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8、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9、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略)、户名:(略)
账号:(略)
开户银行:(略)
竞得人的保证金可抵交地价款,若竞买未得,则在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五、其他事项:
1.本宗地不设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2.投资强度:(略)
3.土地成交价款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有偿使用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生产生活留用地统筹金、农业土地开发基金、青苗及地面物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政府纯收益。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和其他与土地有关的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另行向征收机关缴纳。
4.受让人必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属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开发公司,所有税收应在当地依法缴纳。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竞得人提供的《成交确认书》于(略)年8月(略)日签订《出让合同》。
6.给付成交价款方式:(略)
7.土地使用年限:(略)
8.本宗地内电力杆线(含电力设施)、通信电缆、广电线路、地下光缆、燃气管道、供水及排污管道等搬迁,宗地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雨水管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开发建设临时用水、用电、通讯、污水、雨水管线连接以及施工中造成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等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破坏的修复或重新敷设,均由受让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9.参照《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闽政办〔(略)〕(略)号)规定,拟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略).在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前未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当于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其余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退还。
(略).开竣工时间:(略)
(略).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超过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项目用地使用权。
(略).宗地不可分割转让。
(略).本宗挂牌出让土地有预申请人。
(略).其所需行政办公及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略)%;经济技术指标按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该用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略)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闽侯县工业用地投资开发和运营监管的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侯政办发〔(略)〕7号)执行。
(略).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白沙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防洪排涝规划、河道岸线蓝线规划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规划及相关控制指标要求,生产工艺和设备必须符合环保有关规定。同时,要做好节能、环保、水土保持方案、消防安全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协调好与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确保安定稳定。
(略).为确保出让地块周边道路通行,竞得人受让土地范围内规划道路今后应作为公共道路无偿使用。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次土地出让文件。出让活动具体事宜,请与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联系人:(略)
闽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