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期内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投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 2.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收到重庆联交所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略)万元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截止日(略)时内到账,以到账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经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3.意向投资方须以货币形式增资,币种为人民币。 4.意向投资方应当以不低于本次增资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向增资企业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部分计入增资企业资本公积,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5.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的,须在(略)个工作日内签署《增资协议》,并在《增资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增资价款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6、意向投资方在递交投资申请材料时须书面承诺:(略) 7、意向投资方被确定为最终投资方后,需同意在增资企业章程中增加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和分红条款,具体内容如下:(略) 8、如增资企业中存在使用重庆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或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交易完成后增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含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增资企业、最终投资方各自承担。 (略)、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仅限于增资企业提交至重庆联交所的相关文件,增资企业不提供另外的协助事项。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通过资格审核并按规定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全部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