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有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三级,并取得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且具有近一个月((略)年6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社保缴纳证明)
(3)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a、项目负责人未变更的,以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为准;
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自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未开工超过(略)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相应主管部门核准并已经办理变更手续。
(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略)
1)a.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 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
c.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另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或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
(5)按照省、市相关管理办法,供应商须提供办理工伤保险的承诺书(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6)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资料员必须执行工地打卡签到要求,满足每人每月(略)工作日要求(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获取采购文件7.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略)
7.2勘察现场或答疑:(略)
7.3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7.4供应商诚信档案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略)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磋商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操作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3.6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略)〕(略)号)有关规定,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事先登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www.njcredit.gov.cn)或“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https:(略)
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时,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应先登录“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5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略)]5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标公告“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2.1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7.2(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一次性提交,也可以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下载方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3.6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
供应商仅提供信用承诺书而未提供“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条”和“七、其他补充事宜7.2(3)条”中涉及的证明材料的,须在成交后另行提供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
7.6根据建办市[(略)](略)号文及苏建函建管[(略)](略)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7.7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要求,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略)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供应商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电子件须复印件加盖公章编入至响应文件中。若提供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供应商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