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对象小学:(略)
初中:(略)
(二)招生时间及程序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网上申报——招生学校审核——区招生领导小组备案”的程序进行。
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电脑用户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亳州市”报名;手机用户可登录“皖事通--亳州市”报名。
第一阶段:(略)
1.网上申报。7月(略)日至7月(略)日,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志愿网上征集,直升志愿计入招生计划。九年一贯制学校六年级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上传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学籍系统一致),报名本校七年级。
2.录取。7月(略)日至7月(略)日,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志愿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志愿数大于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派位摇号招生,按招生计划一次性录取;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确认录取,剩余计划按照民办学校招生办法,面向全区招生。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含已批复附设小学班的初级中学)可在此期间完成直升志愿审核,统筹纳入学校招生计划。有关结果通过报名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短信告知。
第二阶段:(略)
1.网上申报。8月1日至8月4日:(略)
2.学校初审。8月5日至8月8日,各公办学校对网上入学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或不受理,并发送短信提醒。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接到受理短信提醒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报名学校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结果由招生学校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后台审批确认通过或退回。初审结果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查询。
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审核和分类汇总。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确认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电脑派位系统实施摇号录取。录取结果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查询。
3.重新申报。8月9日至8月(略)日,公办学校初审未受理或验证未通过的,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根据入学条件网上重新申报,同时向申报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部分有入学意愿的不足龄儿童(须在(略)年(略)月(略)日前出生),也可在此时间段内网上申报对应的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对以上类别学生入学条件进行审核,结合学校学位情况,公平、公开、公正地予以审查。
初审阶段,城区各公办学校在核定的指导性招生计划内,按“两个一致”、房产证、户口簿的先后顺序,综合考虑招生计划、招生能力等因素,对符合入学条件且学校有能力招收的,直接确认录取;对“双招双引”人员、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特殊群体人员子女入学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实地查看并签署初审意见。
4.复核、公示。8月(略)日至8月(略)日,城区各公办学校整理汇总初审录取名单、通过初审的特殊群体人员子女入学材料(报名申请材料、汇总表、初审意见),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中进行复核、确认,复核、确认后的录取名单及特殊群体人员子女入学材料(复印件)报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备核查。农村中小学招生初审材料由学区中心校(区直学校)组织复核。经复核、确认通过的名单,由学校进行公示。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其剩余计划由区教育局统筹。
5.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略)日至8月(略)日,招生学校对经复核、公示无异议的,确认录取,并签发入学通知书。
(一)坚持“免试、划片、就近”招生入学原则。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家长可自愿选择到有办学资质、有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就读。(二)坚持“两个一致”优先保障原则。凡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或者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房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地址一致且房产为完全产权(下同)的,优先保障入学。
(三)坚持网上报名原则。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网上报名审核免试入学。认真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进行报名,也可以到学区学校或村(社区)代办点通过网络报名。
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龄入学证明等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以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的制定、学区划分以及招生计划的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区教育局及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区域、招生日程、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招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六)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部“十项严禁”和《中共亳州市委教育工委亳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严禁有偿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所有学校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快慢班,不得擅自举办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小额班等。
(一)城区公办学校1.具有城区户籍(依据(略)年6月(略)日的户籍信息)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按以下方式进行网上登记报名:
(1)符合“两个一致”的,在网上提交户口和房产(不动产)等证明材料,选择其所在学区内学校登记报名。
(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的住宅性质房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当选择在住宅性质房产地址所在学区内的学校就近入学。需上传户口簿(含儿童少年)、住宅性质房产(或者不动产)证明等材料。
(3)适龄儿童少年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住宅性质房产的,可选择户籍所在学区内相对较近的学校入学。需上传户口簿、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证明等材料。
(4)出生时随其父母双方或一方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处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城区有住宅性质房产(以房产登记信息为准,下同)的,按照房产所在学区入学;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城区无住宅性质房产的,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所在学区入学,需提供户口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产证、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无房产证明。
2.无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其法定监护人须按以下方式提供材料:
(1)经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略)
(2)“双招双引”人员子女:(略)
(3)购房户子女:(略)
(二)农村公办学校招生
农村公办小学、初中招生实施“单校就近划片免试”入学的政策,小学全部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初中可采取小学划片对口直升或以村组等区域为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具有谯城户籍,长期生活在户口所在地乡镇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户口本按照规定的招生入学方式和划定的乡镇学校学区登记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按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一切招生相关信息。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其所在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入学。学校不得违规代为办理入学报名信息登记,也不得通过微信、校园网或其他网站提前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和办理报名或预约报名登记手续。
外地户籍报名民办学校须符合我区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经商、务工、购房等情形),网上登记并上传相应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携带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教育局进行现场验证。
(四)特殊人群子女入学
特殊人群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1)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公安英烈子女入学,按照《亳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略)〕1号)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略)〕(略)号)规定执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办理落实。
(2)因城区改造、征地、房屋拆迁异地还原已交房者,拆迁户子女入学凭拆迁还原安置单对应的学区报名入学;已安置未交房的,在安置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或在户口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货币还原已购房的,按房产所在学区学校报名入学,未购房的须提供城区无房产证明,按户口所在学区报名入学。
(3)居住在合法审批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正式备案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协议,在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学区入学。
(4)住房未参加房改的,以及自建住房未办理房产证的住户子女入学,须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证,以及水、电、燃气票据(其中之二),以及社区证明(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等能证明其实际居住的材料。以上材料经审核无异议的,在实际居住地学区报名入学。
(5)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全面摸底并开展受教育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进行入学安置。积极组织未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教学校就读;优先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能力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有关学校要组织人员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
(6)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将留守儿童作为控辍保学和教育服务工作的重点对象,确保每一名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7)认真做好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认真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确保每个学生不因贫失学。
(五)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升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直升本校初中(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直升志愿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实行电脑派位,摇号招生),要求回其所在初中学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可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名。
(六)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
各招生学校要积极与社区、行政村对接,准确了解辖区学龄人口底数和进城务工、经商、购房等随迁人口变化趋势,综合考虑学区调整、招生压力等诸多因素,建立预警工作机制。(略)年,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据,必要时发布相关学校招生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时间与报名开始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招生预警的学校原则上不再接收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
(七)切实加强集团化办学和学校联盟建设
持续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略)〕(略)号)要求,完善联盟(集团)办学机制,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联盟(集团)建设,认真落实皖北扩容工程目标任务,积极推进长三角教育交流合作。
通过推进集团化办学和义务教育联盟办学模式改革,充分发挥优质学校优势,推动各校一体化发展,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快速扩充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愿望和需求。
1.夏侯小学联盟:(略)
2.估衣小学联盟:(略)
3.拂晓中心小学联盟:(略)
4.州东中心小学联盟:(略)
5.青云分校联盟:(略)
6.市府小学联盟:(略)
7.青云中心小学联盟:(略)
8.谯城中学教育集团:(略)
9.亳州二中教育集团:(略)
(略).皖北优质教育资源扩容:(略)
(略).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略)
(八)(略)年秋季,高新区亳州三十四中、亳州第十小学在谯城区相应学区内分别招收七年级、一年级新生。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略)年谯城区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招生学校成立相应招生工作机构,实行包保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履行工作职责。
(二)各招生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安排中小学招生,实行“开门招生”,确保学校负责人和具办人、值班人员在岗在位;要针对招生政策、招生方式、学区范围、统筹安排方式、收费标准等,通过放大张贴招生简章、致家长的一封信、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答,帮助学生及家长做好报名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公办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划定的学区进行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应接收的学生。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十个严禁”,严禁擅自变更招生区域。
(四)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统一安排的时间进行各个环节的招生工作,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发布招生信息,不得提前结束或拖延招生时间;及时处理线上报名信息,尽量做到即申即审;在招生报名期间,要认真核查必要证件。对虚假材料审查不严造成不能正常入学等后果的学校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新生入学通知书应当加强教育政策、法规和控辍保学宣传,其格式和内容须经区教育局审定后,由招生学校及时发放到学生法定监护人手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安徽省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在学籍系统中录入户籍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随迁子女、是否留守儿童等相关信息,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9月(略)日前完成(略)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审核。落实控辍保学工作制度,层层压实责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辍学。各校录取的新生名单,经公示后,按要求上报区教育局。
(六)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中共亳州市委教育工委亳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和《亳州市教育局亳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畅通举报和申诉处理渠道,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公办中小学校,给予主要负责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委监委查处。对违规招生的民办中小学校,责令限期改正,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其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1-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其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学校或班主任、教师违规泄露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考试成绩等信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工资及以上处分。
本方案由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