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财罚发〔(略)〕(略)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民勤县民政局特殊困难群体居家社区照料护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略)JH(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预算:(略)
一、当事人
当事人:(略)
地 址:(略)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在(略)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现场检查中,我机关发现“民勤县民政局特殊困难群体居家社区照料护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略)JH(略))投标企业民勤神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具体为:(略)
就民勤神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略)
三、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就民勤神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我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并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略)〕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对民勤神盾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略)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要求你单位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民勤县财政局办公室。联系人:(略)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略)日内依法向民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勤县财政局
(略)年7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