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
公告
(拉公共自然资源挂〔(略)〕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略)号令)、《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略)版)的通知》(藏政发[(略)]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略)](略)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经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编号LSZR(略)-3号地块1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出让宗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及相关要求
(一)拟出让地块信息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出让 年限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建筑 限高 | 绿地率 |
LSZR(略)-3号 | 百淀片区百淀大道以北、百淀东路以东 | (略)平方米 | 居住用地 | 不大于2.0 | 不大于(略)% | 不高于(略)米(沿东侧用地红线向西(略)米范围内建筑限高不高于(略)米) | 不小于(略)% | (略) |
(二)规划要求:(略)
(三)地勘:(略)
二、竞买人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价资格。
三、公告、报名、挂牌
(一)公告时间:
(略)年7月(略)日(略):(略)
(二)报名:
1.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略)年7月(略)日(略):(略)
2.凡通过上述参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竞买人,请于(略)年7月(略)日(略):(略)
3.竞买人资格预审截止时间为(略)年8月(略)日(略):(略)
(三)挂牌时间:
(略)年8月(略)日(略):(略)
四、宗地起拍价、加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
宗地编号 | 出让面积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增 价 幅 度 (万元) |
LSZR(略)-3号 | (略)平方米 | (略).(略) | (略) | (略)/次 |
(一)宗地成交价款中不包括交易手续费、契税,竞得人所交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成功后转为定金。未竞得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二)买受人需自成交之日起(略)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工作,合同签订完成后(略)日内交清成交价款。
本次挂牌出让活动设有保留底价,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三)保证金账户:
开户单位:(略)
开户银行:(略)
帐号:(略)
注:(略)
五、出让方式
采取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出让,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竞买人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线上竞价大厅填写报价;
(三)竞价大厅系统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线上竞价大厅,在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生成最高出价的竞买人信息;
(五)挂牌期限届满,线上竞价大厅确认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其他竞买人如需继续竞价的,应在挂牌期限届满前登陆线上竞价大厅,并根据相关时限要求,再次进行报价或竞价;挂牌出让转入限时竞价,通过线上竞价的最高出价来确定竞得人。
(六)本公告参与交易网址:(略)
六、其他事项
(一)交付宗地时间:(略)
(二)出让宗地在公告公示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原因或者宗地相关关系人提出权属争议和债权债务等纠纷,出让方有权延期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报名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相关要求和条件。
(三)开发建设时间:(略)
(四)本次挂牌出让公告内容如有变化,出让人将在西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发布补充公告,届时以补充公告为准。本公告发布后,可能出现延期、中止、终止等变更情况。为保障各竞买人顺利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合理进行竞买出行安排,敬请各竞买人在交易开始前随时关注查阅相关公告信息。
七、交易实施
本次挂牌出让活动由拉萨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出让公告按相关规定发布。
八、违约责任
买受人不按约定缴纳宗地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额1‰的滞纳金;超过(略)日未全额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九、工作纪律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全体参与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操作程序,实行阳光作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解释权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由拉萨市自然资源局举办,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