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投标文件制作份数要求:
正本份数:(略)
6.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2)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规定,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政策。
(4)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 (略)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6.3集中现场考察或答疑:(略)
6.4本次招标各中标人按计价格[(略)](略)号文件所附的招标代理业务收费标准(参照货物类(略)万基准费率1.5%*中标价)优惠率(略) %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足(略)元按(略)元收取,该项费用请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
6.5政府采购信用承诺:(略)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一式伍份),加盖公章按采购文件要求胶装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仍须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6.6投标人可以同时参与一个分包或多个分包,如同时参与多个分包,投标文件应按分包分别制作并单独装订,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本项目同时对分包一、二进行开标,并按分包一、二顺序进行评标,投标人可以兼投兼中。